责;但承运人及其雇佣人员在驾驶和管理船舶方面过失而致货损,承运人免责,即实行被誉为“海商法基础”的驾驶过失免责和管船过失免责制。而在内河及沿海货运 送达固然合理和经济,但被委托法院自身任务繁重,且不排除有的被委托法院送达人员不负责任现象,从而使委托送达难以尽如人意。邮递送达是一种较好的方式,但若被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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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灭失或者损坏,除本节另有规定外,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海商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货物灭失的赔偿额,按照货物的 责任。”被告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提供的担保函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的损失包括货物的实际价值及款项利息。二被告应赔偿原告188,059.04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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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在于:(一)本案适用法律。原告主张本案适用中国《海商法》,认为即使承运人签发的是记名提单,也应履行凭单放货的义务。被告主张适用提单 任何国家所适用的任何法律、法令或法规所赋予或授予的全部权益及权利,所有责任限制及免除等等”。因此,在这里也确定了本案适用各国法律(包括中国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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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 段的运输由PIL公司实际承运,但根据《海商法》第六十条“承运人将货物运输或者部分运输委托给实际承运人履行的,承运人仍然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对全部运输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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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分摊到本航次的契约承运人,即韩轮船东、韩进海运、中外运集装箱公司和胜利班轮公司,而没有分摊到提单中的货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规定,引起共同海损 根据海牙规则和海牙维斯比规则的规定对中外运集装箱公司和胜利班轮公司的索赔承担责任,从一定意义上讲,韩进海运与中外运集装箱公司和胜利班轮公司的关系,类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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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有代位求偿权,主张承运人承担火灾货损责任应承担举证责任。原告主张适用韩国商法应提供相应的证明,韩国提单并不排斥中国海商法,无论韩国商法还是中国 的证据可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其主张。 三、火灾发生的原因及货物损失的责任承担 原告提交2002年9月17日韩国INCOK海损鉴定公司的检验报告和装箱公司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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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九条的规定,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七十八条“承运人同收货人、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据提单的规定确定” 判决的内容合法。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一审法院分配举证责任正确。上诉人没有证明被上诉人所持有的正本提单是假提单。三、被上诉人和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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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需要;到了目的港之后,承运人凭单放货和收货人交单提货的需要。19世纪以后的统一立法进程中,许多欧洲国家的成文海商法确认了提单在习惯法上的物权 的情形下,记名提单收货人可以凭单对其它任何实际提货人主张财产侵权责任,并采取要求返还财产、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等物权救济措施,这些是记名提单的物权属性表现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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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与本案原告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无论是依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还是依据国际航运惯例,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应是承运人对托运人和收货人的一种承诺。作为共同承运人的 两被告未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对作为托运人的原告构成违约,应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天津海事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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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与本案原告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无论是依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还是依据国际航运惯例,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应是承运人对托运人和收货人的一种承诺。作为共同承运人的 两被告未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对作为托运人的原告构成违约,应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天津海事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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