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以职权调查的范畴。对于法院认为不具备再审事由、以裁定的形式驳回再审声请时,应当侧重考虑再审事由的独立性。否则,以当事人在合理的时间提出的本质上不 参与下的审查并不鲜见。维护生效裁判的权威、慎开再审程序,要求受理抗诉的法院在裁定再审后,仍需进一步对再审事由进行审查。因为新法规定,对于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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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不利于被告人的判断,因而不允许开启再审程序。④而日本的判例认为:证据明确性,系对确定判决认定之事实,有使合理怀疑,足以推翻原认定事实盖然性之证据, 了。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就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虽然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有着许多区别,例如程序正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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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两年为不变期间。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起再审的,法律没有规定再审时限。6、再审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 监督程序存在的缺陷(一)立法结构上的不合理有学者认为,审判监督程序就是再审程序。其实不然,审判监督程序和再审程序虽然联系密切,但二者之间有明显的界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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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司法机关的过错转嫁到被告人身上,让被告人承担责任,这既不合理又不合情。如果被告人因害怕加刑而不敢上诉,二审法院因此会缺少及时发现和纠正一审判决错误的 判决有量刑不当的,通常直接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几乎很少在第二审程序终结后启动再审程序纠正,而且检察机关一般也不另行提出抗诉。综上分析,《解释》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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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中得到强化,产生更加不合理的效果。 笔者认为,在法律尚未改变一旦决定再审便裁定中止原判决执行的规定的情况下,在遇到再审程序的诉讼中止情形时, 检察院不撤回抗诉,人民法院也可在审查撤诉申请后裁定是否终结再审程序。这种诉讼终结的后果,当然会导致原审裁判继续生效,当事人依然要尊重原审确定的裁判。 (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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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与民事再审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在民事诉讼法中作了明确的规定,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 一致,不利于做好当事人的服判息诉工作。而由立案庭审查申诉后,认为符合条件的下达裁定立案,不符合条件的直接驳回,有利于把服判息诉工作落到实处。二是有利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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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进行主义主要表现为,法院对程序事项的裁判权和执行权等,比如法院审查后认为起诉不具备法定要件的则裁定驳回起诉、裁定是否或如何采取执行措施等。 。因此,在民事诉讼中,对于法院没有依职权维护公益,检察机关应当提起抗诉按照再审程序予以纠正。[7] 在许多国家和地区,对于民事公益案件,为了维护公益,检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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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与民事再审程序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在民事诉讼法中作了明确的规定,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 一致,不利于做好当事人的服判息诉工作。而由立案庭审查申诉后,认为符合条件的下达裁定立案,不符合条件的直接驳回,有利于把服判息诉工作落到实处。二是有利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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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中得到强化,产生更加不合理的效果。 笔者认为,在法律尚未改变一旦决定再审便裁定中止原判决执行的规定的情况下,在遇到再审程序的诉讼中止情形时, 检察院不撤回抗诉,人民法院也可在审查撤诉申请后裁定是否终结再审程序。这种诉讼终结的后果,当然会导致原审裁判继续生效,当事人依然要尊重原审确定的裁判。 (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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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不利于被告人的判断,因而不允许开启再审程序。而日本的判例认为:证据明确性,系对确定判决认定之事实,有使合理怀疑,足以推翻原认定事实盖然性之证据, 了。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就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虽然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有着许多区别,例如程序正义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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