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异造成损失两方面因素予以确定。最后法院依法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原告返还被告购房款和利息,赔偿房屋装修和可信赖利益损失共计100多万元。王富 集体经济组织之间流转,本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人员无权取得。对于第二种情况,买卖合同是有效的。宅基地使用权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共有,集体成员可以依法取得属于自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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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 而没有所有权,严禁宅基地进入市场进行交易,且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现行规定争议房也不能办理更名过户手续,故原审判决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正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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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族,住南召县中华路205号。上诉人张士付、李玉兰与被上诉人门玉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8年10月13日起诉,南召县人民法院受理后,10 买卖关系。关于《宅基地使用证》被上诉人交付上诉人的问题,上诉人称是房屋成交后的交付,被上诉人辩称是用于借款的抵押,如双方认可房屋买卖交付则顺理成章,如是 ...
//www.110.com/panli/panli_261188.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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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 而没有所有权,严禁宅基地进入市场进行交易,且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现行规定争议房也不能办理更名过户手续,故原审判决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正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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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韦某某与被告韦某某虽然没有签订书面的房屋买卖合同,但是原告韦某某在向被告韦某某支付购房首付款60000元时,被告韦某某 履行了约定的主要义务,因此依法应当认定双方的房屋买卖行为成立。农村房屋买卖包括了相应的宅基地使用权,而宅基地的所有权归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权的主体是特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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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固始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原告张前海诉被告王洪华及第三人王宪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8月3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 ,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及第三人称原告与被告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因诉争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权原本属被告所有,其二人合资建房时,被告将该宅基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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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特定的身份关系相联系,不允许违法转让。农村宅基地违法转让属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行为。房屋买卖合同依赖于宅基地使用权的有效转让。刘XX非某村村民, 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特定的身份关系相联系,不允许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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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委托代理人王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上诉人李某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1)海民初字第54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 。后我了解到我与吴某之间转让宅基地的行为是违法的,我与吴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的标的不仅是房屋,还包含宅基地使用权,吴某并非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镇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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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继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洪礼。上诉人杨晓云因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11)1铜民初字第0670号民事裁定,向 区铜山镇文沃村的土地性质为村民集体所有,故本案争议的土地为村民集体所有的宅基地。2、原审裁定认定上诉人不是该争议土地的利害关系人是错误的。本案争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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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淑阳镇XX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在该村拥有宅基地,故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陈××应在1年内 能作为定案依据,应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二审审理查明内容与原审一致。本院认为,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享有者特定的身份相联系,非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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