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海事法院判决:一、港澳公司赔偿南华公司经济损失 ,不因提单注明运费预付而丧失对托运人的运费请求权。至于货物发生错运,承运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不能因此免除托运人支付运费的义务。[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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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检验机构确定,也没有经保险人确认,不具证据效力。原告请求被告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于1995年6月12日判决:驳回原告汕头 ,应在货物运单‘特约事项’栏内记明‘托运人同意配装甲板’字样后,承运人才能承运”。海商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保险合同订立前,被保险人应当将其知道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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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凭“电放”提货。原告所属2,497.749吨甲苯遭受不同程度的损坏。被告作为承运人,应赔偿货物损失。原告的损失包括:货物损失人民币1,609,996.85元; 有权依据该提单进行索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关于“承运人对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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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将碰撞、触碰包含在船舶碰撞责任险承保范围。 对于被告所持的碰撞事故是承运人“未谨慎处理”故意不作为导致的主张,合议庭法官一致认为,被告所引用的《沿海 方可确定船舶是否实际适航。尽管立法没有明确该证明责任究竟由保险人或由被保险人承担,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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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1992年11月我国颁布的《海商法》第71条规定:“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可见 费用,但法律也必须规定服务中心对应该发送而未发送或发送错误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 另外,关于原件问题笔者建议采用《电子商业文范体》第8 条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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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额,最多赔偿原告损失1250元。原审法院认为,货物运单的特别约定属限制责任条款。合同法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免责 法律存在最相类似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经证明,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是由于承运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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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神公司提出其与原告没有运输合同关系,不是本案货物的承运人或实际承运人,对本案货物损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审判员徐元平、程 依法应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支付之日止。根据合议庭多数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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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666.67计算单位或每公斤2计算单位(以两者中较高的为准)计算,本案承运人赔偿限额应为8666.71计算单位,折合为10859.39美元。此外,涉案货物提单背面 ,并在提单中载明;亦未证明其已与承运人另行约定了高于海商法规定的赔偿限额,故其主张承运人无权享受责任限制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信。旗峰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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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以发票上载明的FOB和CIF术语证明交货方式不是送货上门的主张不予支持。(三)责任承担。根据该院采信的现有证据认定,四川新光公司已完成了交货义务。 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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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民事判决书对本案而言有一定的参考作用,但并不能作为直接认定被告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发布的《进出口商品重量鉴定规程-水尺计重》规定的 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对按照航次租船合同运输的货物签发的提单,提单持有人不是承租人的,承运人与该提单持有人之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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