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时这一不科学的法理误导的结果。 三、不动产登记和动产交付是确定物权变动的唯一依据吗? nbsp; 近年来随着物权法研究水平的提高和物权法知识的传授,坚持 物的支配权给受让人的意思表示。因此,交付是一个十分典型的法律行为, 即物权变动的“合意”。合意就是当事人之间就物权的设立、转移、变更与废止的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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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的权利无暇以求得交易安全的客观要求。(⒁参见蒋怀来:《对我国是否承认物权行为的重新认识》,载《法学》1997年第10期)因为仅靠债法的原理 是物权变动的充分必要条件;2、在当事人无明确的物权合意的情况下,采交付要件主义,即推定交付中具有物权合意,交付是物权变动的充分必要条件,但有证据证明交付不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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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在我国,就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而言,登记或交付是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因此,《物权法》第9条第1款与第14条 版,第83-84页。反付观点参见陈桂明、李仕春:《形成之诉独立存在吗?对诉讼类型传统理论的质疑》,《法学家》2007年第4期。 [26]参见我国(房屋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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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比较后不难发现,分歧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物权行为的立法选择,二是公示(登记或交付)在物权变动中的法律意义 [13]。关于第一个方面,传统的 》1996年第3期,第9192页。 [24] 李永军:《我国民法上真的不存在物权行为吗?》,载《法律科学》1998年第4期,第5664页。 [25] 谢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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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学者对此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认为物权的合意本身即是物权行为, [13]一是认为只有物权的意思表示与外部的变动象征(登记或交付)相结合,始能成立物权行为。 ,载《法学研究》1996年第3期;李永军:《我国民法上真的不存在物权行为吗?》载《法律科学》,1998年第4期。 [26] 马俊驹、余延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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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和事实行为是物权变动的原因,如果没有这些事件或者事实行为,物权变动就不会发生。但反过来说,有了这些事件或者事实行为,物权变动的效果就会发生吗?回答是 这种善意的信赖将受到法律的保护。就动产物权变动而言,占有、交付是物权变动的最佳公示方法,这种公示方法源于动产物权变动的实践,也符合人们的日常认知习惯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34555.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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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和事实行为是物权变动的原因,如果没有这些事件或者事实行为,物权变动就不会发生。但反过来说,有了这些事件或者事实行为,物权变动的效果就会发生吗?回答是 这种善意的信赖将受到法律的保护。就动产物权变动而言,占有、交付是物权变动的最佳公示方法,这种公示方法源于动产物权变动的实践,也符合人们的日常认知习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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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示本身作为一个完整的交付是不足够的,因此还必须加上物的实际占有取得作为其外在的行为。 [4]萨维尼的这一论述,揭示的是物权行为的一个特性,即作为 ,他们之间就真的没有什么转让占有以及移转所有权的意思表示吗?为什么不承认这个意思表示并加以保护呢?笔者一直认为,物权独立意思在符合公示原则的前提下,也应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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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和事实行为是物权变动的原因,如果没有这些事件或者事实行为,物权变动就不会发生。但反过来说,有了这些事件或者事实行为,物权变动的效果就会发生吗?回答是 这种善意的信赖将受到法律的保护。就动产物权变动而言,占有、交付是物权变动的最佳公示方法,这种公示方法源于动产物权变动的实践,也符合人们的日常认知习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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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的源泉。这些契约人们称之为债务契约。此外在物权法中它们也同样广泛地应用着,交付是一种真正的契约,因为它具备契约概念的全部特征:它包括双方当事人对占有物和 权利变动的协议以及权利变动在不动产登记薄上的登记。本款规定的是物权行为的特别有效要件,登记是特别有效要件。 同条第2款规定:在登记前,意思表示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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