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秀芸由餐饮店下班回家途经寺坡湖滨大道保险公司门前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韩秀芸重伤。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八章第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辆事故伤害的。”本案中,舞钢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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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因此,彭玉文在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死亡,应适用该条规定认定 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倪景明 审判员王春梅 代理审判员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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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A 肇事车辆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对于肇事车辆属于机动车还是 本案中,王某虽然是在下班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但是将其撞伤的肇事车辆为“两轮电动车”,公安交通部门出具的书面《答复》明确“按非机动车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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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书》未依照《周口市实施暂行办法》的规定加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专用章,属无效的法律文书。赵树见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不是上下班期间,他也不是接受单位 事实的依据。赵树见是在检查维修完线路回家的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依法应当认定为工伤。交通事故的责任人逃逸后至今未归,也没有实际履行能力,被上诉人至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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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称不含“县”字,故博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是另有单位,并非自己公司。3、张建军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和地点不属于上、下班时间和路途。 (2005)10号文件的规定(“职工从居住场所出发,并非直接到达工作场所,而是中途去其他地方办理与工作无关的事务,则以最后出发地至工作场所的途中为上班途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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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修的妻子一同回家,15时10分行至新邵县酿溪镇沙湾社区6组地段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张联国受伤。2010年4月19日,第三人新邵县严塘镇中学申请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原告张联国在接受新邵县教育局安排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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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审判员: 我作为王延明的代理人,根据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发表我的代理意见如下: 一、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与本案的事实不符。 1、证人谢旺 ,原审判决依法应当维持。 1、被上诉人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人身伤害,依法可以申请认定工伤。濮阳县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2008年10月21日,被上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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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秀芸由餐饮店下班回家途经寺坡湖滨大道保险公司门前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韩秀芸重伤。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八章第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辆事故伤害的。”本案中,舞钢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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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2月16日星期六下午陈某某休息在公路上时,看见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处理人员正在处理交通事故,陈某某便一起参加现场勘查工作,现场处理结束未离开现场时, 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应当认定为工伤,而陈某某属工作结束后还未离开工作地方,受到机动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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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建筑队的合伙人。王付喜、王存安在曹新生领导的建筑队上班。为了方便工人上下班,曹新生提供自己的四轮车作为交通工具。2007年7月2日建筑队工人从四所楼 报告,曹新生提出应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规定评定伤残等级,并指出依据上述评定标准和《职工工伤职业病致残等级》的标准存在差别,两个标准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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