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历法的本体含义及其功能目的 何谓历法?简言之,历法就是历之法。但什么是历之法,却并不是个简单的问题。 从学界研究者的所有定义来说,似乎从来没有人 但似乎还没有人从法律角度分析历法并赋予历法的法律属性,即便一些权威的历法研究专家虽角度各异,但也主要是基于历法的本体意义,而即便超越了本体意义将其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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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明确规定什么是共同犯罪,即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日本没有共同犯罪或称共犯的法律上的明确界定。这样,什么样的行为属共同犯罪,从法解释学的角度看 但研究方向和结论不同,另有一些根本不相同的研究内容。当然,若从立法论的角度来研究问题,这样的区别就会变得模糊。如果有中国学者主张共犯人分类的分工分类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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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民一起来郑重重温这句话的时候了。 从维护自身地位和公信力的角度看,司法最忌讳政治操弄,因为政治操弄历来是导致司法不公的重要原因。所以,现代国家 ,此时若权力人士再给他/她来一个无客观标准可以度量的情节特别恶劣的主观认定,按法律规定他/她就可以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另一方面,一个人受贿金额即使数以亿元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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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计划为据认定未及实施者也是正犯。众所周知的是,犯罪计划不是犯罪行为,行为人计划做什么和行为人实际做了什么委实不可同日而语。对涉及生杀予夺的刑法 犯判断的阶层属性[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2,(7):1829. [37]陈洪兵.中立行为的帮助[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38]陈兴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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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不存在对共犯行为的规定,则处罚该种行为就失去了法律上的根据,不符合刑法中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定罪原则。其二,分工分类法也是构成要件理论的 译,载《法学评论》2002年第6期。 (38)有学者从发生学角度认为,共谋共同正犯概念的提出是随着对构成要件的规范评价特性的承认以及对实行行为规范性、实质性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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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与对于正犯在什么阶段可以作为未遂犯处罚这一问题的回答,应当基本上是相同的。”{14}如所周知,未遂犯的处罚根据在于行为对法益造成了现实、紧迫的 的行为的共同”。该说的问题在于:由于将共同犯罪中的“共同行为”理解为“和法律上的犯罪构成”无关的、表征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的“自然行为”的共同,这样就偏离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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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不能处罚教唆者。对此,学者认为,对法律所保护的私益的侵害处于相对较远的早期阶段时,至少从法治国以及刑事政策的角度看,能否将可罚性进行这样的扩张仍然 看,在被教唆者着手实行但未既遂的场合,被教唆者成立犯罪未遂,是已经犯了被教唆的罪而不再属于没有犯被教唆的罪,似乎对教唆犯不能再引用第29条第2款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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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共同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来认定犯罪的性质,此说得到大多数学者赞同,犯罪的性质是由什么人实行犯罪构成要件行为来确定的。所以无身份者教唆或帮助有身份者实施某种 无论是否分担实行行为的一部分或者是全部,在法律上原本就不能成为共犯。[28]我国学者杨兴培先生从罪刑法定的角度深入浅出地分析了非特殊身份者不能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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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的角度出发,通过刑法本身具有的危险规定来解释危险犯的法律根据,但却在法理刑法学的角度,无力否定危险等同于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含义,因此又把危险犯界定于 的结果,便形成了四种具体的犯罪类型:实害结果犯、危险结果犯、侵害行为犯、危险行为犯。[14] 或许,大家本来都知道四个概念各自大概是什么意思,但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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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性要件,能不能构成犯罪,还要经过违法性和有责性的检验。显然,允许的危险是为法律和人们所允许的合理危险,不具备实质意义上的违法性,所以行为人(或被告人) 可以运用 面临实际的威胁处于危险状态,这一点与故意犯中的未遂犯是相对称的。因此,从侵害法益的角度,过失危险行为具备了犯罪化的报应基础。而根据我国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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