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绝大多数国家都未将法院列为再审程序的启动主体,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其一,法院作为启动再审程序的主体有违诉讼的本质特征,违背当事人权利自由处分原则 的立法构想 笔者认为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改革与完善,关键在于观念的转变。民事再审制度的核心是构建和完善其抗再审方式,改变当前再审方式多元化且缺乏可操作性的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5898.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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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未将法院列为再审程序的启动主体,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其一,法院作为启动再审程序的主体有违诉讼的本质特征,违背当事人权利自由处分原则 的立法构想笔者认为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改革与完善,关键在于观念的转变。民事再审制度的核心是构建和完善其抗再审方式,改变当前再审方式多元化且缺乏可操作性的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1657.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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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 目前我国法律、司法解释均未对检察机关办理民事抗诉案件时调查取证权的启动方式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实践中启动方式大致有两种:一种是由检察机关 检察部门介入民事诉讼使得民事诉讼当事人之间的平衡被彻底打破。学界也是针锋相对,比如景汉朝等学者主张取消检察院抗诉启动再审的方式,将再审程序的启动权交由当事人 ...
//www.110.com/ziliao/article-329618.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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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模式下,如此宽泛的再审理由必然为再审程序的启动大开方便之门。再就上述主要证据不足的理由而言,现代民事诉讼实行的是当事人举证责任制度,其证明标准 的。为此,在修正三大诉讼法再审程序之时,可以规定较为多样而灵活的审理方式,以便合议庭根据审理需要进行选择:(1)书面审理;(2)听证审理;(3)开庭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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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再审和检察机关抗诉再审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再审程序的启动方面。再审程序启动之后,三种不同启动方式所提起的再审案件就统一适用单一的、无实质性差别的再审 公权力(第一公权力为审判权──以它们在民事诉讼中的介入先后为序而划分)名义介入民事诉讼过程的,必定获得民事诉讼程序上的内在化角色,而不是那种游离于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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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机关和公职人员,他们在民事诉讼中依法享有的只是审判权和民事检察监督权而非诉权,因此它们不应也无权启动再审程序。当事人享有诉权的意义还在于它具有制约裁判 行使是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程序主体性地位的要求和体现。基于此,当事人可以通过行使其程序性和实体性处分权,在一定范围内选择解决纠纷的途径、方式,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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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的内容。修改后的民诉讼法对检察机关的监督方式、对象及途径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2,再审程序职权化。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程序的启动,并不以当事人的意志 的支配权。与此不同,在社会主义国度里,民事关系的非私法性质就决定了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处分权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这一论断是从社会形态以及民事纠纷的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4041.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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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之一。近年来,围绕民事诉讼法典的修改和再审程序的重构,有学者主张取消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和检察院抗诉启动再审的方式,将再审程序的启动权交由当事人行使。[1 分权的实现是多么需要检察监督权予以帮助和保障。(3)民事诉讼中处分权的行使不是绝对的,而是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因此,凡当事人以享有处分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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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御方法的效力。这样没有提出的再审理由将因再审程序而遮断,逾期的再审事由则因为再审程序的启动而免除失权的效果。[5]新诉讼标的理论虽有禁止重复起诉的 原裁判的存废问题。所以,相对于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而言,我国民事诉讼中阶段性的再审程序构造之意义就更加突出。因为和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不同,我国法院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53264.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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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意思自治,以公权力强行介入私法关系的再审程序设置有着浓重的职权主义色彩,不仅有悖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趋势,与民事诉讼基本理念的价值冲突,而且会造成诉讼 程序,因此当事人对再审程序的启动,有选择或者放弃的权力,对不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一般民事诉讼,检察机关不宜广泛涉入。 因为当事人是自身利益的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43019.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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