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制度的完善在于:(一)取消担保法中关于不动产和特定动产抵押登记要件主义(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的规定,一律改为登记对抗主义。因为即使当事人没有就动产抵押进行 年第4期 [7]参见史尚宽:《物权法论》,第337页。 [8]参见于铁林:《对抵押登记制度的思考与完善从担保法的视角出发》 作者:李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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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的完善在于:(一)取消担保法中关于不动产和特定动产抵押登记要件主义(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的规定,一律改为登记对抗主义。因为即使当事人没有就动产 》,载《政法论坛》2001年第4期 [7]参见史尚宽:《物权法论》,第337页。 [8]参见于铁林:《对抵押登记制度的思考与完善——从担保法的视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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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物权。二、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我国迄今尚未制定物权法,也没颁布专门的不动产登记法,有关不动产物权登记的规定主要散见于各项单行 。根据此条规定,不动产抵押合同必须登记才能生效。同样,我国现行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还规定房屋买卖合同须经登记方能生效,如199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私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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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了业主建筑物所有权区分制度、用益物权中的地役权制度、担保权的动产浮动抵押制度、首次确立占有制度等。再者诸多的新制度中,律师实务中遇到的一大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机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是一大创新,我们有必要分析一下立法本意。根据《物权法》对不动产物权登记的规定,结合行政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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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成立;在一般情况下,物权行为在登记时成立。也就是说,登记是特别成立要件。 四、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功能与效力 关于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功能与效力,我国学者对此有分歧 》第41条规定:抵押合同至登记之日起生效,建设部《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第18条规定:凡未按照本办法申请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其房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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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类型,加之《物权法》第19条第2款对异议登记的规定又很简略,故此理论上对于异议登记的构成要件及其法律效力存在不同的理解。现行不动产登记的部门规章与 权利人的处分权。[43]笔者认为,《担保法》和《物权法》关于有争议的财产禁止抵押的规定只是一种宣示性规定,并无实益。因为即便当事人真的以有争议的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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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此处不再重复,重点谈谈抵押登记。《物权法》针对不同的抵押财产,采取了不同的登记效力。其中不动产、不动产权利设定抵押登记的,采用登记生效主义(《物权法 年版,第130页。7]德国法上关于登记程序上的规定除民法典物权编中少量的条文,其他见于1935年《土地登记条例》(最后修改1994年)、193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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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五章的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按照《担保法》第41条与42条的规定,以房屋、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以及交通工具、企业 ] 参见孙宪忠:《房屋买卖交付而未登记的法律效果分析》 2005年7月25日浏览。 [13]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第二章第二节尤其是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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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以公信力,则应以登记簿为准;否则,应以权利凭证(包括抵押合同)为准。关于抵押权登记的公信力问题,担保法未置明文。担保法解释第六十一条则明确 登记簿不一致的,以登记簿为准之规定,足以表明:我国物权法遵从物权变动原理和大陆法系国家物权法之通例,明确区分不动产抵押和动产抵押,仅赋予不动产抵押登记以公信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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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五章的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按照《担保法》第41条与42条的规定,以房屋、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以及交通工具、企业 状态一概不予承认,那么由于诸多原因出现的现有房屋没有甚至不能进行登记的买受人利益怎么进行保护?第二,物权法的相关法规配套实施问题。我国立法机关已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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