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上诉人):付忠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跃江,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付忠梅 、电子投保申请确认书、合同条款等。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载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代理人提供本人所投保产品的条款,对条款进行了说明,尤其是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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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2日,被保险人吴xx投保综合意外伤害保险,保额10万元。合同条款约定意外伤害事故为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的使身体受到 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太平人寿保险泰安支公司主张被保险人死亡原因不明,不应支付综合意外伤害保险金10万元。被保险人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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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有误。3、一审判决采纳证据错误。4、一审判决认定人寿保险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有误。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2、驳回王俊玲 理解“自动垫交”应当解释为:“自己主动垫交”。依据该合同条款,“自动垫交”保险费是上诉人应当自动履行的合同义务,无需由孙某向上诉人提出申请。 (三) 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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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利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扩大解释,当然更不能获得人民法院的支持。因此被告对保险合同条款的理解意见,法院不能采纳,被告主张只应支付15000元保险金,法院不 、第三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城口支公司应赔偿原告伍先友保险金30000元,并自2007年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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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决 书(2017)苏民再35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太平南路450号1902、1903、 投保声明书、等待期等链接,投保人可以通过点击页面相应链接了解保险合同条款及相关权利义务,而丁云芬并未举证其没有进行勾选且未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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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娜。原告:刘凯。原告:刘元贞。原告:王月兰。被告: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负责人:储良,该公司副总经理。原告韩龙梅、刘娜、 处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阳光人保是否履行了对保险合同条款的说明义务,刘继是否违反了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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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必须提供医疗费单据等资料原件的问题。根据保险法和被告庭审时提供的保险合同条款的有关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申请理赔,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 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西陵区支公司给付原告李某某医疗保险金1011.12元[(1313.9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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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依法驳回。被告提供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用以证明原告发生的事故属于合同条款中所称的“意外伤害 加以控制。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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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系原告的母亲,枝江市问安镇第二中学教师,住所同原告。 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保宜昌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一路9号。 经 要件可以概括为:1、有双方或多方的当事人。2、有合同的基本条款。3、当事人之间对合同条款的合意。而且《合同法》第37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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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系原告的母亲,枝江市X镇第二中学教师,住所同原告。 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保宜昌公司),住所地宜昌市X路X号。 经 要件可以概括为:1、有双方或多方的当事人。2、有合同的基本条款。3、当事人之间对合同条款的合意。而且《合同法》第37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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