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均为权利登记人,其中任何一方都不能单独处置该房产,也就无法侵害另一方的利益。第二种情况下,由于只有其中一方为权利登记人,故在形式上,该权利登记人 三零一六《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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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赠与。将产权登记主体与明确表示赠与一方联系起来,可以使父母出资购房真实意图的判断依据更为客观,便于司法认定及统一裁量尺度,也有利于均衡保护婚姻双方及其父母的 的个人财产。配偶参与还贷对于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也享有相应的分配的权利。 第十一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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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婚前财产,那么该部分不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三、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但婚后才取得房产证的,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屋。这种情况与第二种情况的分割相同。 两人结婚后因感情破裂决定离婚,此时,一方不承认另一方购房时出过资,认为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不作分割。在不能证实自己有出资且不是赠与给另一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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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关系部分有效部分无效。第三种观点认为,该房屋是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分份额,共同享有所有权。张某擅自处分 。第三,受让人取得财产时须出于善意。因此,如何理解“善意”是该制度的关键所在。在民法上,“善意”(bonafides,goodfaith)主要指不知情,即“行为人不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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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秦某、吴某文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有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N号院内房屋。在该案审理中,因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仍登记在吴某兰名下,故未对该房屋进行认定 文婚姻存续期间购买,并登记在吴某文名下,应属秦某、吴某文的夫妻共同财产。此后,涉案房屋虽然移转登记至吴某兰名下,但吴某文与吴某兰就涉案房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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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的母亲。 2005年11月,位于本市青溪路XXX号XX幢的房屋,产权登记在王某名下,但该房产的购房款和税费等,王乙并未实际支付。 2010年5月,万 和包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其次,该房屋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不因一方偿还债务而改变债务性质及房屋共有性质。 再审法院认为,青溪路房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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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原则应均等分割,剩余贷款应由取得房屋一方负责偿还。 房子落在一方名下 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认定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而不能简单理解为双方父母对 对方名下(或双方) 原则上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如果房产证上没有明确双方的具体份额,视为共同共有;房产证上已经明确双方的具体份额,离婚时可以协商分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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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芳、四女李某丽。李父于1979年10月去世。李某芳与张某军系夫妻关系,二人于1978年11月25日结婚。婚后生育二女一子,分别为李某梦、 建造进行了出资出力,但未向法庭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因此,现有证据无法证实1号房屋系李某丽和六被告共同共有的财产。综上所述,李某丽基于分家析产提出的分得四分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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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死亡后未再婚。李父生前未留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 另查,李某军与李父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于1994年6月16日育有一女李某兰。 根据原、被告所述 原告的上述主张,法院不予采信。故在2006年和2013年翻扩建之后形成的目前诉争房屋由三原告与被告李某军共同共有的状态中,李某军基于其对共同共有财产翻扩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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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死亡后未再婚。李父生前未留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 另查,李某军与李父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于1994年6月16日育有一女李某兰。 根据原、被告所述 原告的上述主张,法院不予采信。故在2006年和2013年翻扩建之后形成的目前诉争房屋由三原告与被告李某军共同共有的状态中,李某军基于其对共同共有财产翻扩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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