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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 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我记得过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里,“复制”一词的前面还有“查阅”一词,是不是现的《中华人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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