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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利益的一切行为,造成公司利益损失有赔偿的责任”的规定和潍恒安办字(2003)第19号“关于参加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学员待遇问题的规定”,被告应支付赔偿金5万元。 恒安字(2006)第10号《关于对曹爱娟等人旷工的处理决定》,以被告连续旷工60余天为由决定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2008年10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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