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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 第六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或者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成绩的 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十八周岁之前的医药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 (四)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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