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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无异议,故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原告房屋与第三人房屋系南北走向,前后间距不足二米,1990年10月,原告经被告批准建房。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浙江省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建造住宅用地,应当向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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