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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由经总干事核准延后给假者外,应自结婚之日起一个月内请毕。 四、因怀孕者,于分娩前,给产前假八日,得分次申请,不得保留至分娩后;于分娩后,给 项所定事假、病假、产前假,得以时计。婚假、陪产假、丧假,每次请假应至少半日。 第37条 农会员工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依实际需要给予公假: 一、奉派参加政府或农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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