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者票据载明的金额、出票日期或者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更改,或者违反规定加盖银行部门印章代替专用章,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对此类票据付款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 转让银行汇票,或者违反票据管理规定跨越票据交换区域出票、背书转让银行本票、支票的,不影响出票人、背书人依法应当承担的票据责任。 第五十八条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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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元,出票日期填写为2009年9月10日。后原告持票向银行提示付款,该支票于2009年9月22日因出票人账户存款不足被退票。之后 被告未出庭答辩。 【审判】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号码为CM/0241394028的支票形式上记载完整、签章真实,系有效票据。票据的取得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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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构成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是指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以及伪造信用卡等金融 空白的信用卡再进行“加工”,使其貌似已经发行给用户的信用卡。所谓信用卡,是指银行或者信用卡公司发给用户用于购买商品、取得服务或者提取现金的信用凭证。(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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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借贷的一种权利,恶意透支的主体只能是信用卡合法持有人。如果是非合法持卡人包括银行内部工作人员与持卡人合谋,互相串通勾结,为持卡人恶意透支活动提供帮助的,则是 进德国刑法典第266b条,该条规定: 因持有支票卡或信用卡,而被授予权利,在消费后,由发卡银行担任付款,如持有人滥用此种权利,并导致发卡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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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重大区别。法律规定,对于不记名、不挂失印鉴齐全的支票,付款人有见票即付的义务。而信用卡作为一种记名的、使用时必须附随一定印鉴 国家的信用卡管理秩序,又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参考文献:[1]吴洪涛.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1.[2]金瑞峰.盗窃、使用信用卡行为定性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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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卡有使用期限和最高金额,凭卡签发支票,只不过签发方式是通过银行自动结算系统进行而已。所以,如果利用支票卡进行诈骗,就应该按照票据诈骗罪定罪量刑 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所以借记卡诈骗应该按照票据诈骗罪定罪量刑。(三)外国银行的票据能否成为我国票据诈骗罪的侵犯对象?我国票据诈骗罪中的“票据”是否包括外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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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概念,即“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是相对而言的,二者属于排斥关系 规定进德国刑法典第266b条,该条规定:因持有支票卡或信用卡,而被授予权利,在消费后,由发卡银行担任付款,如持有人滥用此种权利,并导致发卡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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