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于美国宪法第四条修正案的规定:公民的人身、财产及自由不受非法侵犯。所以在涉及对公民住宅、人身进行强制检查时,必须由法官签发搜查令才可进行。这一 正义的一个基本要素,因为给予决定的理由是正常人正义感所要求的,这也是所有对他人行使权力的人一条健康的戒律。 行政诱惑调查过程中,行政调查主体在作出后续行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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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协调两种权利的冲突时,绝不能以保障公民的知情权、追求公开的最大化为由,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和人格尊严。对于政府官员及公众人物的与社会不发生直接联系的个人 权通过立法被普遍确认。《世界人权宣言》第12条规定:任何私人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攻击。人们有权享受法律保护,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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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以财物为客体,而财物之所有者,占有者,即其被害人。侵入住宅,以居住自由为客体,以居住于住宅以内之人为被害人。杀人罪,以生命为客体,以被杀者为 法定年龄、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某甲,如果以非法永久性剥夺他人财产的意图,秘密窃取了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则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同样,如果某甲故意放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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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1条第1项第1款),从生活事实和通常经验出发,行为人不得不先侵入他人住宅而后再窃取财物,否则不仅本罪不能成立,还意味着窃盗罪可任意地与其他 刑罚衡平所使然,含有边际阻遏之效用。{24}换言之,台湾地区学者是从严重的法益侵犯性以及满足罪刑均衡、抑制犯罪动机两方面论证结合犯的立法意义。其中,第一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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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1条第1项第1款),从生活事实和通常经验出发,行为人不得不先侵入他人住宅而后再窃取财物,否则不仅本罪不能成立,还意味着窃盗罪可任意地与其他 刑罚衡平所使然,含有边际阻遏之效用。[24]换言之,台湾地区学者是从严重的法益侵犯性以及满足罪刑均衡、抑制犯罪动机两方面论证结合犯的立法意义。其中,第一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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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列各款情形之一的犯罪。具体地说,加重情节包括以下几种形式:其一,夜间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的建筑物、船舰或隐匿其内而抢夺;其二,毁越门扇、墙垣或其他 是否可以采取暴力的方式来实施均未予以明确说明。而众所周知,以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方式来实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是抢劫罪而非抢夺罪的根本特征。如果主张抢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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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染了政府机构和政府官员,这就使得政府官员作为原告以隐私权或其他人格权受到侵犯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现象时有发生。而我国关于隐私权的法律本身就很欠缺 应与其他公民一样,受到法律的同等保护: 第一,国家官员的住宅不受非法侵入和侵扰。官员的住宅属于其私人领域,他有权享有私生活的安宁。对于官员的住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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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逆转的,法何苦自讨没趣? (七)居所不受侵犯权 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因此居住安全是公民生活中最起码的 不容侵犯的。法律可以授权司法机关剥夺某人的生命,却绝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侵犯他人的人格,高校管理者当然亦不例外。 (十一)求偿权 现实中损害学生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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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至第14项的60多种,包括谋杀、绑架、抢劫、敲诈勒索、行贿受贿、非法使用爆炸物、妨碍司法、刺杀总统及其随从人员和其他政府官员等。[1] 在德国, 部队之安全罪;伪造货币、有价证券罪;谋杀罪、非预谋杀人罪或者种族灭绝罪;侵犯他人人身自由罪;结伙盗窃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常业性结伙接受赃物罪;危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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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没有现实地握有或监视,也属于他人占有。例如,他人住宅内、车内的财物,即使他人完全忘记其存在,也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18(二)被害人死后其财物的占有 的占有者的,只要能够确定财物处于有人占有而非无人占有的状态之下,非法取得的即可构成对占有的侵犯,而无论财物的具体占有者是谁。将推定占有运用到被害人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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