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哄抢、破坏。第六十七条国家、集体和私人依法可以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企业。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投到企业的,由出资人按照约定 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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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破产财产的分配也是适用的。根据这一规定,当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破产时,其股东也应从属于其他债权人受偿。而我国台湾公司法第369条之七的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换言之,工商变更登记是股权转让生效的条件,未经工商变更登记的股权转让应是不能对抗第三人的,因此,破产企业的老股东在法律上仍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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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人实际控制公司。是控制带来义务 的。(注:何美欢:《公众公司及其股权证券》(中册),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第823页。)这种学说可以称之为控制股东 的分配方法,如折价等。其余4%小股东中之 一人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清算程序,德国最高法院认为该有限公司作为控制股东违反了忠 实义务,判决小股东胜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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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哄抢、破坏。 第六十七条 国家、集体和私人依法可以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企业。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投到企业的,由出资人按照 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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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哄抢、破坏。第六十七条国家、集体和私人依法可以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企业。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投到企业的,由出资人按照约定 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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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哄抢、破坏。 第六十七条国家、集体和私人依法可以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企业。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投到企业的,由出资人按照 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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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作了哪些规定? (1)国家、集体和私人依法可以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企业。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投到企业的,由出资人 质权人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2)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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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公司的经营决策服从大股东的意志,通过投资、资产置换、生产经营、收益分配、股权转让等环节将公司的利益转移至控制性股东手中,从而损害公司小股东、公司职员、 。本条所称一致行动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以协议的方式(不论口头或者书面)达成一致,通过其中任何一人取得对公司的投票权,以达到或者巩固控制公司的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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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职权;有限责任公司应当设立股东会(一人公司除外),由股东会行使《公司法》第38条规定的各项职权。其实质上是将有限公司的股东定位为出资人,并以股东会 ,加强对小股东权益的保护,尤其是应当完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退出机制,包括股权转让制度、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除名制度等。除上述股东关系之外,股东之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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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人选择制以及法定代表人多人制;公司经理的职权由法定走向章定);松绑股权权能的法律管制(许可表决权、分红权、股权转让权、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形式等实行私法 间契约关系相对独立性原理。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原则上应尊重股东之间的私人协议在约束公司行为和审判公司案件中的意义。[14] 2.公司自治:不完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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