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的规定来看,证据包括:①物证,②书证,③证人证言,④当事人的陈述,⑤鉴定结论,⑥勘验笔录,⑦视听资料。其中,未涵盖数据电文(传真、电子邮件等)。我国学者大多 传真颜色)另行复制多份,并且甲未对传真合同内容作任何更改,且复制件明确显示了双方收发传真的时间,则该多份合同传真件均是证据原件。 二、传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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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外事由,可适当延长提出答辩状的时限,也可以在影响提出答辩状的例外情况消除之后的一段时间内提出答辩状。为了防止被告提交虚假的答辩状而在开庭审理中更改答辩状的 内容,即使是部分和解,以笔录为见证确认;笔录由法官及各方当事人签字。(4)见证、确认和解的笔录,发生与确定判决相同的效力,不仅可以终结诉讼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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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清事实,确认罪责。为了贯彻对抗求证这一当事人主义诉讼的基本精神,防止剥夺当事人对原始人证的询问和反询问权,新的庭审方式要求证人原则上应当出庭,接受以交叉 的内容有权拒绝回答;有权阅读自己陈述的笔录,认为笔录有误的,有权要求更改;因出庭作证而受到经济损失的,有权要求赔偿;人身安全、人格名誉和财产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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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鉴定结论(或专家证言)为例,司法人员应当如何判断它们是否可采呢?简单地从鉴定主体的资格合法、鉴定过程合法、鉴定结论合格等方面进行形式审查是不够 必须由侦查人员和保管人员共同完成,每一个环节都必须检查真实性和完整性,并拍照和制作详细的笔录,由行为人共同签名。[27]笔者认为,电子取证既要遵循传统的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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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缺席原因是否合情合理,可决定驳回复议申请或者对本案同样按小额程序重新审理。由于我国的具体情况,国外有关小额程序的某些制度设计,如禁止律师代理或对当事人每年 (包括被告放弃或缩短答辩期以便尽早开庭)、归纳式笔录方式、判决内容的省略和一审终审。具体操作方式可考虑在立案后向原告送达受理通知和向被告送达诉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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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证人出庭作证对于法院查实案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进刑事诉讼的民主化、公开化和完善整个刑事诉讼制度,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1、证人出庭作证能使我国 条又规定: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等应当当庭宣读。该法对可以不到庭的证人的范围也没有任何规定。上述规定表明,证人对是否出庭作证享有选择权,他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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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辩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 报复的证人及其住所进行监护;将证人转移到安全地点;为证人更改姓名、更换职业或迁移住址;依据证人的申请采取其他特别保护措施,等等。(2)完善事后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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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出庭作证,则有关费用应由胜诉方承担;如果是善意的,则应由败诉方承担。至于是否为恶意,应综合当事人的法律知识水平、案件情况及证人证言由法官来判断。如果 ,但应予以宣读和认定。第四,随着当事人证据交换的完成,必然产生对当事人和法官均有约束力的笔录,从而形成当事人对某些事实的自认,并凸显出争议焦点。此时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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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身保护、为证人提供安全、隐蔽地点、特别监护、住所迁移、在法庭上改变证人的声音、隐蔽证人容貌、更改姓名等等。事后保护则指作证后对证人所应采取的保护 律师法中规定:“律师应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这主要是出于律师职业的特殊性而作的考虑,对于证人拒证的特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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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身保护、为证人提供安全、隐蔽地点、特别监护、住所迁移、在法庭上改变证人的声音、隐蔽证人容貌、更改姓名等等。事后保护则指作证后对证人所应采取的保护 律师法中规定:“律师应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这主要是出于律师职业的特殊性而作的考虑,对于证人拒证的特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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