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明确规定案外人有权申请再审,但其性质如何仍值得进一步探究。 我们知道,依据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有三种途径:一是人民法院自行提起,二是 只是这两个国家是将对第三人的事后救济纠正原案判决对其的侵害作为再审之诉制度的内容之一,进而将提起再审之诉的主体扩大到与生效裁判具有直接利害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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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对等的诉讼关系,也是近代、现代诉讼法学理论要求的,应该说控、辩双方同为诉讼主体,只有赋予被告一方的主体地位,使其有话敢讲,有理能辩,有证据 判决的权威性、稳定性问题,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的变更不是一个简单的重新起诉和重新审判问题。在诉讼理论上关系到审判监督程序的适用问题,笔者认为,不能有任何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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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间的功能和关系尚未达到合理协调。一方面,由于对抗式审判模式的引进和审判监督程序的设置,在法律上各机关之间的相互制约关系已基本形成。但另一方面,传统的公 强烈的反响,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0月8日作出再审决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刘涌一案提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12月18日至22日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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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的启动主体进行适当限制,尤其应当对法院自行决定启动再审的权力进行弱化,以维护程序的安定性和裁判的权威性,逐步改良和校正审判监督程序的功能定位。 表 诉权的滥用;英国仅在存在影响诉讼程序的严重违法情形或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时,才允许当事人提起上诉;我国台湾地区的小额案件在上诉阶段排除了事实审。更为详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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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众中的权威性,最终不能达到法的安全性的目的。中国的刑事审判监督程序改革,应考虑吸收德国法的经验,将提起再审的理由区分为有利于被判刑人和不利于被判刑人或 ,也极可能将是后一诉讼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当事人应作为诉讼主体而不是诉讼客体参与刑事诉讼活动,因此,在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中就不能将当事人排斥出局,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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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众中的权威性,最终不能达到法的安全性的目的。中国的刑事审判监督程序改革,应考虑吸收德国法的经验,将提起再审的理由区分为有利于被判刑人和不利于被判刑人 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当 事人应作为诉讼主体而不是诉讼客体参与刑事诉讼活动,因此,在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中就不能将当事人排斥出局,而应使当事人能够依法采取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88226.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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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众中的权威性,最终不能达到法的安全性的目的。中国的刑事审判监督程序改革,应考虑吸收德国法的经验,将提起再审的理由区分为有利于被判刑人和不利于被判刑人或 ,也极可能将是后一诉讼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当事人应作为诉讼主体而不是诉讼客体参与刑事诉讼活动,因此,在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中就不能将当事人排斥出局,而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56597.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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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权益。 5.再审审级不规范。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抗诉案件审理权限的分配未作明确规定, 以致于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提出抗诉后, 同级法院大多以裁定或 。但从实践看, 人民法院系统内部自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的情形较少,而当事人申请再审又因条件限制严格及是否再审的决定权在法院而受到影响, 因此, 能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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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提起;治安诉讼是“官告民”,而行政诉讼是“民告官”。这种诉讼主体性质的差异导致诉讼程序的设置存在极大差异,由刑庭或行政庭来审理治安诉讼案件是不 还应当设置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可以参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程序;可以由被劳教人及其近亲属申诉、检察机关抗诉而启动,也可由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及审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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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生效的判决、裁定,检察机关无权抗诉。这就使检察院的抗诉权,不是完整的抗诉权,只是产生于审判监督程序的事后抗诉权。《民诉法》第185 条确认的 可以从改革再审事由入手,确立再审之诉制度,即民事再审程序的提起交给当事人根据再审事由来启动,完全取消公权力对私权的侵入,褪去我国民事诉讼中长期固存的超职权 ...
//www.110.com/ziliao/article-943291.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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