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他物权制度。地役权不过是为调整土地利用关系的一种他物权,它只是特定土地所有权的延伸或是对他人土地所有权的限制,还算不上真正的他物权。“只是到了更晚些 。因为归属本质上在于解决财产利用问题,世上根本不存在脱离开利用的归属制度。[ii][意]朱塞佩格罗索:《罗马法史》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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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过用益物权。[5](P229)可见,正是由于他物权的产生客观上需要法律进一步明确土地所有权人的地位,“Dominium”和“Proprietas”才适应这种要求而产生。需要进一步 ,并负返还义务。显然,这些权利束已将甲、乙之间基于土地出租而形成的关系界定得很清楚,在此基础上再探讨甲在出租前后是否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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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的利益而存在。例如在用益物权体系中的地上权,为双方所约定,至于土地所有权而言,这也不过是实现土地收益的一种方式,只有在这个前提下,才有地上权 利用制度的一个支柱,再将传统加以现代化改造时也必然需要以财产归属与利用并存的二元结构体系的建立为其外部环境。 (三)“尊重传统,体现时代精神和实际需要,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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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权在内。但这种时效体制,产生了时效利益所涉及的财产的归属不明,物之归属的法律状态与事实状态不符的严重弊端。此一问题,非设立取得时效制度,无以 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个人不能成为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的土地与集体所有的土地之间的转化必须依法律的规定进行,如经没收、征用、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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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三十三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第三十四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 的厂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的,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用途。 第二百零二条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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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土地上不能成立地役权”原则仅仅强调了所有权人对物的所有,而忽视了物为他用的复杂情况。例如,土地所有权人可在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之前一劳永逸地为待出让的土地 很清楚,在此基础之上再探讨甲在出租前后是否仍享有相同的所有权是无意义的”。[26]大陆法系国家的传统做法只是从物的归属的角度看问题,而不是从纯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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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第三十三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 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的,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用途。第二百零二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 ...
//www.110.com/ziliao/article-473372.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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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有关利益的归属,而事实上,我国法律就此尚缺乏明确规定,只能从民法原理出发,厘清本案的有关问题,具体言之: (1)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协助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 不适用风险收益一致性原则。[46] (三)不当得利之再反思 前述台湾司法实务中发生土地被国家征收后,买受人依不当得利之规定,向出卖人诉讼请求返还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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