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行灵活的三审终审制度 第一,第三审程序的定位。 首先,第三审具有上诉审功能。第三审程序与第二审程序同为上诉程序,共同发挥着维权、纠错和监督等 源:《司法公正理念及其现代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345页。 [20]李浩:民事诉讼检查监督若干问题研究,载《中国法学》,1999年第3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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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再审时仍适用第二程序进行审理,审理终结所作的裁判是终审裁判。本文所讨论的问题,是发生在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进行再审程序中。 民事诉讼中的撤诉, 人和法院都必须严格遵守。生效的裁判文书对法院和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非依法定程序不得撤销。如果允许当事人撤回原审之诉,就意味着当事人得以自己的意志撤销原审裁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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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审前准备会议,异议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裁定生效后即转入庭审程序。 三、重置我国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时需要注意的两个问题 第一:要结合我国诉讼文化 准备程序中当事人与法官权利的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参考意义。 第二:是要确定审前准备程序法官和庭审法官相分离。因为法官最重要的是公正,而公正是与中立密不可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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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准备程序的构建作为紧迫任务而被提上日程。 一、我国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的现状 在我国传统的谈话调查调解开庭的模式下,大量应该由开庭审理完成的工作在 按照人们通常的理解,我国现行的审前准备程序,就是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进入开庭审理之前所进行的一系列诉讼活动。 第二,审前准备程序整理争点和证据这一核心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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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准备程序的构建作为紧迫任务而被提上日程。 一、我国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的现状 在我国传统的谈话调查调解开庭的模式下,大量应该由开庭审理完成的工作在 按照人们通常的理解,我国现行的审前准备程序,就是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进入开庭审理之前所进行的一系列诉讼活动。 第二,审前准备程序整理争点和证据这一核心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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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为突出的目的。笔者之所以强调二审民事诉讼的目的,是因为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两审终审的诉讼制度,第二审程序是二审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上诉请求,对一审法院作出 ,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大多是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而不是查清事实后改判。而且在法官们中间形成一种认识,就是如果二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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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对审判地规则作一个详细的解释是不可能的。参照上面的管辖权类型,在民事诉讼中十分重要的是:(1)一般管辖地;(2)婚姻法案件管辖(通常是住所地法院或是 并且最高法院判决中包括的法律规则在将来作出法律决议时被普遍遵循。 四、第二审程序上诉? 一个地区法院的判决被上诉到上诉法院,而且如被准予再上诉,就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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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进行之情形。” “刑事诉讼法第488条允许被害人在第二审程序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就保护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之利益而言,显然已使其减受审级利益之 ,《民法通则》规定的侵权行为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权、人身权,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其人身权包括了名誉权、人格权等等,精神损害赔偿在该法的司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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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自己的私权服务恰恰是公权力介入私权的典型体现。第二,法院的审级诉讼程序是严格按照一整套公平诉讼程序进行的,而检察院启动再审前单方接触当事人并为当事人调查取证 都是合理的和符合逻辑的,二者并不矛盾。美国诉讼制度的程序价值值得我们借鉴。 参见杨荣新、乔欣《重构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探讨》,载《中国法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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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直接撤销。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再审的案件(包括提审的案件),在审理中发现原一、二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分别情况处理;对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 诉讼虽然是公权性救济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国家的意志,但民事诉讼毕竟不同于刑事诉讼及行政诉讼,其解决纠纷属于“私法”领域的权利义务,当事人理应有自我决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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