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评析: 一、法律上的几种父母子女关系: 一是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即生身父母与亲生子女间的关系)。《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根据《婚姻法》和《收养法》的规定,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关系与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关系是不同的。继子女不但可能有继父或继母履行抚养教育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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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 养子女归还后的问题 我于8年前,收养一好友的儿子,那时由于我好友刚去世而其妻子一人要带着一个2岁大的儿子和5岁大的女 儿 财产的权利?(当初我和我好友妻子对孩子进行收养都是私下进行的,.望尽快回复。谢谢!解答分析由于没有登记,您与孩子之间的收养关系在法律上并没有成立,您可以要求解除收养,由孩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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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其履行赡养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为逃避抚养义务,遗弃亲生儿子,致使被告成为孤儿。经该村村委会研究将被告人送给他人收养后,已与他人形成 六条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况且我国的收养属于完全收养,因此,李某与养父的收养关系成立后,原被告之间已不再具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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