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11日9时许,被告人康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豫x的大客车沿郑州市X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郑上路X路公交车终点站附近时,与骑着电动车自行车由南向北穿越郑上路的 依照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本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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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证明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安全法规,交某肇事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为了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其行为己触犯《中华人民 其公公倒在地上,其问公公怎么回事,一个喝酒了的年轻人要和其讲,后这人骑电动车向南走了;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证实事故现场情况;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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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驳回原告对我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卢某甲于2008年7月4日驾驶电动车回家,当行至通许县X路建设银行门口处,与被告席某某无证驾驶被告陈 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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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卢某乙于2008年7月4日驾驶电动车回家,当行至通许县X路建设银行门口处,与席某某无证驾驶陈某某 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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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东行至泾阳县X208线25KM+900M处,将同方向行驶的X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撞倒后驾车逃逸,致X某及乘坐电动车的X某X某伤,X某X某医院抢救无效于 王某然 附: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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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被告韦某丙与死者韦××共同盗用答辩人所有的电动/助力车,所以,答辩人韦某戊对被告韦某丙擅自使用该电动车而发生交通事故的行为,依法不应承担 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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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胡某村北200米处时,与沿胡某村X村路由北向南某驶,驾驶电动车的陈XX相撞,造成车辆损坏,戴某和陈XX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汤阴县公安局交警 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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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区方向行驶,途经324国道94K+190M路段时,与横穿该国道的被害人黄某乙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及被害人黄某乙、被告人黄某甲受伤的后果。 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违反交通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重伤,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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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许,被告人王某驾驶豫x号小型轿车沿濮阳市X路自北向南行驶至黄河路口北300米处时,突然向东偏向逆向行驶,与被害人陈某所骑电动车相撞,造成两车 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犯有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王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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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我说直接回家吧,他说他电动车还停在中行门口,我们回去了。到中行门口,我车头朝西边停着,我女儿坐在副驾驶位置上,李某坐在我女儿后边 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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