线由西向东行驶至罗山县X路段(省道219线x+800M处),与前方同向左转弯陈某某驾驶的电动车相撞,致陈某某及乘坐人余某某受伤,两车损坏,造成交通事故 下车推行,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致使两车相撞,造成交通事故,均违反了有关交通法规的规定,罗山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季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陈某某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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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豫x比亚迪轿车沿老黎阳路自东向西行驶至浚县X路X路口处时,在左转弯驶入卫河路的过程中,与沿卫河路自南向北行驶的安某某驾驶的 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之规定。是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浚县公安某交通管理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划分责任明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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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由西向东行驶至罗山县X路段(省道219线x+800M处),与前方同向左转弯陈某某驾驶的电动车相撞,致陈某某及乘坐人余某某受伤,两车损坏,造成交通事故 下车推行,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致使两车相撞,造成交通事故,均违反了有关交通法规的规定,罗山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季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陈某某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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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上诉称,1、一审认定双方各承担50%责任是不公平的,虽然事故认定书对该事故的责任没有认定,但是事故是被上诉人的车辆左转弯没有让直行车辆所造成的 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关于双方发生的交通事故,公安部门的事故认定书对此事故的责任没有认定,一审认定双方各承担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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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主要民事责任;周正模驾驶机动车未确保行车安全,在车辆转弯时没有让直行车先行也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周正模有一定过错,但因其驾车是职务行为,故应当由 驾驶的渝x号摩托车滑入对向车道,导致事故发生。故一审法院依据现场目击证人的证词,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并作出相应的责任划分,符合法律规定。至于张仕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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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且车况不良的二轮摩托车沿宋水线由路口某果园方向行驶,因范某转弯未让直行车先行,黄某忽视行车安全,导致两车相撞,造成范某、黄某二人受伤,两车 证明、开庭笔录等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一、本案的责任划分:2011年4月28日发生在(略)宋水线金江水库路段的交通事故,交警队通过调查取证,从而对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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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事故侵害他人,造成他人人身及财产权益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交某事故死者徐某云驾驶机动车左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实施条例》第52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经重庆市X区分局交某巡逻警察支队责任认定,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错,应对原告徐XX承担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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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由北向南行驶至XX门前向东左转弯时,与由南向北驾两轮摩托直行至此的原告相撞,致原告受伤昏倒,摩托车严重损坏。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西安市第某医院 同等责任,被告陈X应当依据交通事故认定书所认定的责任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王X系肇事车辆车主,其出借车辆的行为对此交通事故及原告损失的产生无过错,被告王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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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隆支公司(以下简称财产保险公司)辩称:对事故车辆在我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发生事故的过程无异议,我公司已支付原告医疗费8000元。现对原告的 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之规定,负全部责任;当事人张某乙无责任;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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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号长安牌轻型普通货车沿Z001线至49公里+600米处由南向西左转弯时,其车右侧车厢及右后轮与尚铆海驾驶的豫x号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右前角相撞,相撞后豫x号车 某款和第某十二条第某款之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次要原因,应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3、刘某不负此事故的责任。 原告刘某受伤后,被送往嵩县人民医院,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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