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给刘某乙夫妇使用这一事实的认可。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第三人刘 的理由,与平顶山市X镇X村出具证明证实该四间平房原被告居住后,村里已将该片宅基地规划给原被告居住使用的事实不相一致,故此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李某起诉有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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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答辩状》;证据10、袁某甲2007年10月10日提交的《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X村民建设用地申请呈报表》;证据11、酉阳县土房局2008年3月6日为袁某甲 ;证据9、2007年1月29日万木乡X组部分村民签字盖印的《原小溪村X组转让集体仓房牛栏宅基地和晒谷场及周某空地属集体所有》(反映)材料;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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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陈述事实理由。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本案诉争 村委会代表农民集体行使所有权。1973年韩某丙以子女多为由要求村干部给其批宅基地,村干部同意韩某丙在此建房,韩某丙也实际占了621.94m2的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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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边村X组为安置被拆迁户30余户,计划占用73.48亩水田作“新村规划”宅基地等,实际涉及34农户(22户被昆安高速路占地,12户被新村占地) 村民大会提留部分补偿款作为集体用途,属于村民自治的事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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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继承。故《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此外,宅基地使用权是家庭共同共有财产,与家庭关系密切相连。在家庭关系存续期间,家庭成员不得请求分割,只要家庭关系存在,宅基地使用权的共同共有关系就存在。家庭个别成员的死亡,并没有导致家庭关系的消亡,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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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原告及其配偶身为国家公职人员,作为出卖人在出卖时即明知其所出卖房屋及宅基地属于我国法律禁止流转范围,其在出卖房屋多年后又以违法出售房屋为由主张合同无效 ,并且违反国家禁止变相转让农村宅基地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另查明,被告陈某己于2005年6月份取得王某丁乡X村民资格。 本院认为,公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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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王某是一普通农村村民,法律意识淡薄,签订合同时年岁已高并且与邻里间关系不愉快,因一时冲动才签订的此合同。在近期得知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只能依国家审批取得 需要特别说明,王某作为房屋的出某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出某病变相处卖宅基地,应对造成此协议无效承担主要责任。至此,原审法院根据公平原则及双方相应责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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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于2003年12月将户籍迁入北街村X村委会不同意其享受村民待遇,未分土地及土地补偿款、宅基地。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土地补偿费是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丧失的 ,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未在该村取得承包土地。 本院再审认为,农村X组织成员资格的确定,应以是否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并依法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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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 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农户成员为多人的 村民资格,故应当享受与其他村X村民待遇。城关村X村规民约,将其宅基地私自转让,城关村X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从其应得的土地补偿费中扣除x元“卖房配套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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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于2003年12月将户籍迁入北街村X村委会不同意其享受村民待遇,未分土地及土地补偿款、宅基地。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土地补偿费是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丧失的 至今,赵某丙、孙某、赵某丁未在该村取得承包土地。 本院再审认为,农村X组织成员资格的确定,应以是否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并依法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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