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农行商都支行系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其经营范围不包含对外提供保证,担保公司亦未提供设立 的《反担保保证函》明确载明:“由于担保公司为债务人新力公司向债权人公信公司借款提供担保,本保证人(农行商都支行)同意向担保公司承担反担保保证责任”,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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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担保方一栏签字并加盖公章承诺建文支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行为是否有效,是本案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针对该问题,分析意见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没有股东大会的决议,也是无效的。杨少勇在借款合同上加盖公章是其个人行为。建文支行作为金融机构,其经营活动属于特许经营行为,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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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某的证言不真实,无法证明其是否给被告人施加过压力;对审计材料本身没有异议,但报告只用一段投资时间的经营状况来审计企业盈亏不妥。 辩护人就此起事实向法庭 》,证明该公司未获得金融监管机构批准其金融机构业务经营许可,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业务资格。④审计报告、财务记帐凭证、收款收据及借款情况表等相关书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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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行重庆分行及其下属机构与信达重庆办事处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中行重庆分行及其下属机构已将有关债权转让给信达重庆办事处,该等债权对应的 是否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问题的核心是渝中银司长人字第(x)号借款合同是否已经履行。中行重庆分行与矿业总公司依据渝中银司长人字第(x)号借款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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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金融机构向出资人出具存单或进帐单、对帐单或与出资人签订存款合同,出资人从用资人或从金融机构取得或约定取得高息的行为中发生的存单纠纷案件,为以存单为表现 高息由银行支付的主张与客观事实不符,不能成立。而金马厂是否知道具体的用资人、是否向金融机构指定用资人并不是认定此种案件性质的必要构成要件,仅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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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金融机构向出资人出具存单或进帐单、对帐单或与出资人签订存款合同,出资人从用资人或从金融机构取得或约定取得高息的行为中发生的存单纠纷案件,为以存单为表现 高息是由银行支付的主张与客观事实不符,不能成立。而潘某某是否知道具体的用资人、是否向金融机构指定用资人并不是认定此种案件性质的必要构成要件,仅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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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转为存款关系,因新州办事处属于金融机构,事先双方又有借款关系存在,同时公篓矿持有的《中国工商银行各单位团体存折》(存款合同)是真实的,所以公篓矿 是吸收存款和办理资金往来汇兑结算,按《商业银行法》核准的经营范围,无权向一般企业借款,也无此项业务。在借据上加盖新州办事处公章的行为,非正常业务范围内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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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号文件《关于换领营业执照有关事宜的通知》1份;5、建行河南省分行金融机构变更申请1份;6、建行河南省分行设立分公司的申请1份;7、建行河南省 利息不应支持。 关于被告建文支行在本案中的担保行为是否有效、应否对河南新易科技有限公司的借款人民币2000万元,利息290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对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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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杨某乙、丁某某审批贷款给富乐信用社关联企业,是杨某乙、丁某某的职务行为,不能认定为两被告人私自以单位名义借款给他人使用。故被告人杨某 的行为构成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理由如下: (1)被告人杨某乙、丁某某系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其主体资格符合本罪的要求。 (2)借款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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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借款事实不存在的情况下,应认定借条有效,借款事实存在。石某虽辩称给赵某写借条是为了赵某替标准件厂向案外人沈阳矿山机械厂要账方便,但 的批复》(法释1999第X号)中“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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