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当事人在案的陈述予以佐证。 经合议庭合议认为,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经村民代表的表决,南流村民委员会临时承包给第三 的合法使用者,故此案只判令第三人返还部分土地,其余部分,另案处理。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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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1983年,原告将土地转让给第三人使用,1984年被告依法将该宗土地征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三款“ 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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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的宅基地批准书系违法批准行为,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宅基地批准书应由人民政府作出,故镇雄县土地管理局作出的镇土字(1994)宅基地批准书应予撤销 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适用法律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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亩九分”。1975年,原告原主管部门潼南县手工业管理局在原告征用的该宗土地上修建办公楼,用地面积843平方米。之后,潼南县手工业管理局被撤销,潼南县第二轻工业局 使用证的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施行之前,当时有效的法律即《土地管理法》和《四川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均未规定可对颁证行为提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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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5年生。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王某,男,1958年生。 王某诉兰考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政登记一案,杞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1日作出(2010)杞行初 颁发兰籍国用(2002)字第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属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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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土地管理部门已向胡某戊发出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其仍然不顾土地部门的制止,继续施工建造厨房,明显属抢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第五条“权属纠纷的调处,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考虑历史和现实状况,积极疏导,充分协商,遵循有利于安定团结、有利于生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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亩水田及旱地返还其承包经营管理,遭到被告的拒绝。原告于2010年申请官成镇人民政府及有关朋友捏造事实、弄虚作假,制作了一份无事实与法律效力的《调解意见书》, 处理。因此对于原告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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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勘验,第三人持有宅基证证载的东边界与实际面积不符,依法应予注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九条,《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 清楚,主要证据充分,程序合法且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以维持。原告的诉讼理由因无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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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吕某某,男,1969年生。 孙某诉兰考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政登记一案,兰考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8日作出(2011)兰行初 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不具备本案诉讼主体资格,一审裁定驳回孙某的起诉正确。孙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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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期限。 对于第三个争议焦点被告的颁证行为是否合法,被告提交的证据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证明对颁发土地使用证 新版土地证书的通告一份,主要内容是城镇调查中已经进行登记申报,至今未领取新版土地证书,由土地管理部门直接到实地查验,合格后直接换发国土资源部新版土地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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