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清查农村宅基地时,将郭某某的宅基重新作出调整,符合当时有关法规政策精神,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义马市人民政府对郭某某的宅基使用权进行确认,没有不当之 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应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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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其也有权作出同意延期的决定,请求予以维持。 张某某述称:其并没有侵犯汤某某、苗某某的权益,市政府对其使用宅基地的批准行为和轵城镇政府为其 年11月14日市政府作出济政土宅字(2000)X号《关于轵城镇西天江、黄龙庙等村民申请宅基地的批复》,同意轵城镇西天江、黄龙庙等16个村X户居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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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县人民政府为路某某颁发了NO.x号宅基地证;根据1990年1月3日《国务院批转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请示的通知》,辉县市政府在冀屯乡 年之前此块宅基地的批划情况,但是公证机关不同于土地管理机关,公证书不是土地使用权证书,1982年制作的公证书没有准确反映此后宅基地使用权的异动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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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被答辩人没有任何关系,没有法律上的关系,更没有行政法上的关系。(2)根据行政诉讼的原理、行政法法理理解行政诉讼中的法律上的关系仅指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 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此外,关于上诉人王某甲、王某乙诉称第三人吉某某作为城镇户口购买农村宅基地主体资格不适合的问题,本院认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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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在于原告钟某是否已取得争议宅基地的使用权或承包经营权,原告钟某至今未对争议宅基地进行审批、登记,尚不具有宅基地使用权,且农村村民一户一般只能拥有一 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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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判驳回李某甲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李某乙答辩称,一、被上诉人没有侵犯上诉人宅基地使用权,更没有侵犯其所有权,原判驳回其诉讼 2米),上诉人诉请被上诉人侵权不能成立。理由一、根据农村宅基地现场勘验笔录的记载,上诉人宅基地前的辛庄门市部不扒,其不能以任何理由干涉门市部营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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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家可归、上某、诉累不已等后果;四、处理农村房屋买卖纠纷应坚持的原则为:1、尊重历史、照顾现实;2、注重判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3、避免腾退 适用法律并无不当之处,合法有据;二、国家法律规定农村房屋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以户口在本村,享有集体土地使用权,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本村村民为前提;三、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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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明的土地东西宽度为15.1米,故得出其并未侵占腾某宅基地的结论。关于姚某某是否侵占腾某宅基地使用权的问题,腾某向睢宁法院提供了睢宁县国土资源局姚某某土 主张该争议应经行政前置程序处理的问题,原审法院认为,腾某使用的宅基地,有睢宁县人民政府颁发的睢土(2007)第(略)号农村宅基地使用证书,故腾某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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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本案被告非原告所在村X组成员,原、被告双方协议转让宅基地,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转让宅基地的约定无效,同时地上附属物附属于土地,因转让宅基地 没有添加附属物,并未产生损失。因此,其要求赔偿损失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某定事实清楚,处理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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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房屋被法院判决认定无效,买卖关系不成立。根据《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规定,村镇决定收回高某宅基地使用权;根据扶沟县人民政府扶政(2000)X号文 撤销了原扶沟县土地管理局于同年4月10日作出的“关于宣布宋某乙杰宅基使用证不具备法律凭证作用的公告”。此后双方多次进行民事和行政诉讼。2007年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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