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蔡某某,安全部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闸北支公司。 代表人周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杰,上海市中天 被告已就原告投保的保险适用的条款以及免责条款向原告作了明确说明,原告予以盖章确认。 经过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的证据1-3均无异议,对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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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的证据的真实性和保险条款形式无异议,对证明对象有异议,被告从未就保险条款说明免责条款的内容,因此按保险法的规定 ”应如何理解问题的答复:“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之前或签订保险合同之时,对于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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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无不当。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和庭审查明的事实,蠡县保险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其已经按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了就免责条款向投保人的明确告知义务,因此保险合同中的该项 不能证明其已按照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履行了就免责条款向投保人的明确说明义务,故该免责条款依法不产生法律效力,蠡县保险公司以其提供的格式条款中对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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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驾驶车辆不符,在签合同时,被告未尽明确说明义务,被告免责条款无效;证据6无异议,保险款项被冻结说明保险人还是应承担赔偿责任。 经庭审,本院确认 原告陈某某、商丘平安货运有限公司保险金x元。 本案受理费5680元由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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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我方不承担案件诉讼费用。3、投保车辆违反装载规定,免赔10%,对其它不计免赔无异议。三责险有规定,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应驳回原告的诉讼 为保险人在订立合同前事先拟定的,未与投保人协商,保险公司对“明确说明”依法负有举证责任。本案中保险合同虽载有免责条款,而豫x号车在投保时,投保人通许县中原运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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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真实性未提出异议但认为并不能证明被告保险公司在承保时已经履行了明确说明告知义务,即被保险人在 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被告在与原告签订保险合同时并未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明确说明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原告按照双方合同约定于2004年7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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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故保险人对于合同普通条款内容负有说明义务,而对于作为合同内容一部分的责任免除条款则负有明确释明义务,即保险人对免责条款除要求投保人详细阅读外,还要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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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次事故王某某不知道,与王某某无关。安邦保险公司未提交向王某某进行明确说明义务的证据,故该免责条款对王某某无效,请求驳回安邦财险公司的上诉请求, 办理,车辆的实际所有人为王某某,其未去保险公司办理过涉案保险车辆的变更手续。对此,安邦保险公司和王某某均无异议。 其他查明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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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约定,但人保灞桥支公司并未给陈某某明确解释、说明该条款,且该条款不是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因此该条款对陈某某不产生效力。人保灞桥支公司 法院撤销原审判决,驳回陈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各方当事人对原审查明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是否应当免除人保灞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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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故对于本案合同第九条(五)项约定的免责条款之一“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上诉人辩称未经年检的行驶证为无效行驶证,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谭某某进行了明确说明,即没有证据证明其就该免责条款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被上诉人谭某某作过关于“未年检过期的行驶证属无效行驶证、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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