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承包的土地永久转让给非该村集体成员的上诉人建房使用,该协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认定为无效合同。上诉人的上诉无事实 公民的,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一年;双方均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六个月。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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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两间住房(有照片为证),一审法院根本不清楚农村建房的常识。所谓“让一部分土地建房”显然错误。从农村建房来讲让地建房以3.3米(1间)为准,两间应是 不容推翻。5、一审中,上诉人的证人证言真实,恰恰证明了被上诉人的主张。后又申请此几个证人出庭,证人证言前后矛盾。综上,上诉人在拖延本案结案时间。请求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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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从而也就不存在出资人虚假出资的问题。 上述事实,有翔正公司征用土地的申请、涪陵区政府批复、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翔正公司与统征办 的证明;且即使如统征办所称,涪陵农村房屋因政府的原因未办理房屋产权手续和土地使用权证,也应当具有合法的建房手续或其他能够证明被拆迁户有合法房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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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第三人没有合法根据占用该争议的土地建房属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非法占用土地 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被告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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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因旧宅不在排房线,经原告申请,村X村头“鸡叨地”规划一处宅基。原告即在此处宅基上栽树种花,并备料建房。后原告父亲患病,兄长意外死亡等 所谓“鸡叨地”收归集体重新分配。2000年5月20日,被告鄢陵县人民政府将此处土地以“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形式分配给第三人和某乙作住宅使用,并颁发了集体土地使用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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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环路办事处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办公室审核登记,确认了产权,被告却硬说原告非法占用集体土地建房,这是不顾事实,乱扣帽子。原告没有及时拿到产权证,是发证单位的过错, 期间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1、湛河区X路办事处《关于陈某和等6户非法占地问题的报告》。2、现场照片。3、提供资料通知书回执。4、提供资料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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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表中用地面积为168平方米;5、张赐岩1988年12月15日的农村建房用地审批表复印件(该表中县审批意见为空白);6、张自岩个人 (三)地上附着物的权属证明; (四)原土地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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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陈某乐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没有充分证据证实其辩称理由,原告所使用土地建房依据是与腾龙公司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并已办理好相关法律手续, 的态度改变了就不可能签字了。建设局的批示是“自行协调四邻关系”,这不是什么大的问题。一审的判决是完全正确的,请中级法院维持原判。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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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 委托代理人程文国,白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某乙,男。 上列当事人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 卖房契约,而在同年的2月23日毛敬先却以其名义向县国土局申请补办建房手续,在时间上也严重违背逻辑,缺乏真实性,故对上述两份证据本院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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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给第三人颁发了《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和《村民建房用地许可证》。2007年元月,第三人在申请办理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的过程中,原告之儿媳齐艳平以给第三 ,没有告知和听取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意见,没有经过村民会议讨论通过。2、关于规划问题。一审过程中,通过本案被告提供的多份证据,证明该区域原规划为公设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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