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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請求離婚之訴,依上揭條文所徵之第 一審裁判費 3,000元(公示送達公告登報費用部分,原告未提出單據 )由被告負擔。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彭政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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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離婚之訴,依上揭條文所徵之第 一審裁判費 3,000元(公示送達公告登報費用部分,原告未提出單據 ),由敗訴之被告負擔。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彭政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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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此敘明。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蘇錦秀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 書記官 邱淑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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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據,應予准 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某據:民訴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97年7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桂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某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7年7月23日 書記官陳俐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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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依職 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淑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用。 書記官劉秋雯 中華民國97年3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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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淑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秋雯 中華民國97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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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影本,足認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 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丁文宏 中華民國97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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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影本 ,足認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 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丁文宏 中華民國97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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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為報明,而又 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賢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書記官楊思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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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 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淑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書記官劉秋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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