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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犯寻衅滋事一案 重理由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上诉人王某犯寻衅滋事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定其刑罚适当,且审判程序合法,其上诉认为原判量刑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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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同他人随意殴打李某,致李某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石XX犯寻衅滋事指控成立。被告人石XX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 刑罚之,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石XX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且对被害人李某进行了民事赔偿,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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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构成要件,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成立。对被告人朱某行为应依法判处,同时因其犯罪行为 .90(限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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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杨某某户籍证明、报案证明、投案证明、协某、证人杨某×、陈某、贾××等人证言 ,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某案发后能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犯罪行为,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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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丙伤情系轻伤,刘某丙、易某丁伤情系轻微伤。 被告人在开庭审理时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和犯罪事实无异议。且有1、被害人刘某丙、刘某 认为:被告人易某甲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寻衅滋事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在法庭上认罪态度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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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陈某、范某某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某、范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 ,致一人重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范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名不准,予以更正。被告人陈某、范某某能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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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伙同他人无故殴打被害人,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朱某某案后主动投案,并 可从轻处罚。朱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且赔偿了朱某雨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朱某某犯罪性质、情节及认罪态度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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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马某户籍证明、投案自首证明、伤情照片、邓州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人闫××、郭××、李×× 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犯寻衅滋事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马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犯罪行为,系自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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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郭某某犯寻衅滋事指控成立。被告人郭某某伙同崔XX随意殴打郑XX、李XX,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郭 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何菊荣 人民陪审员史金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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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系初犯、偶犯,应当从轻处罚。 证明上述事实证据有: 1、被害人曹××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2010年2月1日下午4时 对被害人进行殴打,致被害人轻伤,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构成要件,故辩护人关于此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本案具体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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