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月30日,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网上二手房管理部发函给原告,称接到被告对原告协助签订系争房买卖合同行为的投诉,要求原告以电话回复并传真系争 数额,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x元。被告仍坚持认为协议第九条关于违约金的约定是格式条款,是限制了买卖双方的权利,增加了原告的权利,并免除原告自身居间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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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服务合同》在表示形式上与公司其他员工的合同文本相似,但当时签订《购房服务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本案应依法认定讼争房屋的出卖人为何国强,属于何国强与古某甲之间的二手房买卖,被上诉人康思达机械公司并非讼争房屋的出卖人。故被上诉人在本案主张是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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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上约定的面积77.66平方米有误而产生争执,后双方协商未果而纠纷成讼。另查明,该合同文本由七都公司提供,七都公司人员称,李某丁为该房屋所有人宋利霞的代表 名义卖房。肖某乙是从报纸上看到的房屋面积是77.66平方米,简单看一次房。合同是格式合同,肖某乙一直未见房屋产权证,办过户时肖某乙带够了钱,诚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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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4月24日,杨某某、李某通过购买二手房,经核准登记为上海市宝山区X路X弄某号X室房屋(以下简称X室房屋) 作为杨某某的代理人)与张某某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编号:x)》,该合同使用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制定的格式文本,第一条内容为X室房屋的状况、第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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