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准确无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审判决,以保护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对于原审法院认定的以上事实,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时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计算机网络域名不正当竞争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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岁,汉族,该信息中心工程师,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X路X号华星科技大厦X楼。 法定代表 权利受到侵害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可以根据维护国家公共利益和正常的计算机网络域名服务和管理的原则,对某些出于技术原因的符号、行政区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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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人民法院认定:1997年6月3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成立,隶属于中国科学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经原信息产业部授权,负责域名的管理和服务。2002年12 注册申请。同时,现行《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可以对部分保留域名进行必要保护”,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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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继续使用上述域名和网络实名。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1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 10万元整。 第十一组证据:原告被列入“2005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的网络资料;证实被告侵权事实的照片3张;2005年原告被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列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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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查明: 1997年6月3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成立,当时隶属于中国科学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经信息产业部授权,负责域名的管理和服务。2002年12月 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第二十五条规定: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可以对部分保留字进行必要保护,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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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认定:1997年6月3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成立,隶属于中国科学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简称信息中心)。经原信息产业部授权,负责域名的管理和 下可以直接申请注册二级域名。信息中心作为信息产业部授权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为了维护正常的域名注册秩序,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减少恶意抢注现象,经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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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人民法院认定:1997年6月3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成立,隶属于中国科学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经原信息产业部授权,负责域名的管理和服务。2002年12 注册申请。同时,现行《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可以对部分保留域名进行必要保护”,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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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认定:1997年6月3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成立,隶属于中国科学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简称信息中心),经原信息产业部授权,负责域名的管理和 下可以直接申请注册二级域名。信息中心作为信息产业部授权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为了维护正常的域名注册秩序,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减少恶意抢注现象,经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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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人民法院认定:1997年6月3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成立,隶属于中国科学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经原信息产业部授权,负责域名的管理和服务。2002年12 注册申请。同时,现行《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可以对部分保留域名进行必要保护”,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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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人民法院认定:1997年6月3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成立,隶属于中国科学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经原信息产业部授权,负责域名的管理和服务。2002年12 注册申请。同时,现行《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可以对部分保留域名进行必要保护”,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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