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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医疗费不再计提发放。 第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后企(事)业单位改制时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由用人单位根据本人相应工龄,按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4月20日后,2010年度缴费标准确定后,到所属社(医)保经办机构办理一次性缴费手续并领取医疗证历,具体时间将会在报纸及网站上公布。) 对在职人员只有其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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