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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费及因离职产生的损害赔偿,属于职工企业的劳动争议,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先进行劳动仲裁,故原告就该部分诉讼请求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 117346股的所有权归原告恒安集团所有。 四、 驳回原告恒安集团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972元,由原告恒安集团公司负担1826元,被告负担514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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