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到十一月十日开给我。后来十一月十日找她要的时候,她说我九月份给她请的四天病假不算病假,是无故旷工,按照我签署的制度条例,每天扣除总工资的百分之四十,扣掉应给我的工资,我还要赔偿给她工资没抵过的钱。但问题是,我清楚记得当初签署条例的时候,只有三页,可她给我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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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标准为按公司请销假制度,病假扣除标准为按公司请销假制度”。我部门效益工资的具体数额是根据个人所完成的工作情况确定的,合同中对这部分金额未给出 半年的提成/奖金公司不打算给我结算,但这部分提成/奖金的金额我有录音为证据,请问是否可以追回? 6、试用期时长超出劳动法规定的问题: 我与单位所签订劳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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