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利益至关重要,即使是本企业的员工,非从事相关的工作都不能知悉,且从事相关工作的员工也须遵守保密条款,明华公司也不例外。本案中,明华公司 与法律依据。上诉人作为被上诉人曾经的职员,在职期间及离职以后从未与被上诉人就被上诉人自认为需要保密的信息作过任何保密要求或约定。因此,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指称上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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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职期间所获悉的本公司或子公司以及其他关联公司的商业秘密。不得利用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所获悉的信息牟取不正当利益。在离职后不得诱使其他知悉企业商业秘密 的变更,使得原告的商誉受到损害,故本院对原告要求公开赔礼致歉的要求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相关费用659 940元,但原告未提供合理费用的相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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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商公司生产部设备主管,负责住商公司生产设备的管理、维护等工作。 2006年,刘某从住商公司单位离职后,将住商公司复合肥生产设备中的脲甲醛生产装置申请 以及应对措施:1、 假名冒牌诉讼《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擅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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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被告佣金。同时,根据双方所签订的保密协议,原告要求被告在离开公司的三年内不得从事本行业相关的工作,故原告应该给予竞业限制补偿金。经审理查明:被告 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被告离职前12个月的月工资为10,688.13元,超过了本市2008年度公布的2007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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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机关办理字号为“伟历信”的公司注册事宜的事实真实存在。李宏颀身为原告的雇员,应当在原告的领导下为维护原告的利益从事相关工作。根据李宏颀给原告的 对原告的要求和意图是非常了解的,同时在根据原告要求进行了公司注册的咨询后,建议原告将“伟历信行”用作北京公司的字号。上述事实均表明,李宏颀在明知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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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不得中断会计工作。被撤销、合并企业的财会人员,必须会同有关人员编制财产、资金、债权 项目性投资付款,只能由集团本部实施,所属企业都不得从事对外投资,如有违反,追究下属企业法人的责任,对公司资产造成损失的 ,由下属企业法人负责赔偿并追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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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机关办理字号为“伟历信”的公司注册事宜的事实真实存在。李宏颀身为原告的雇员,应当在原告的领导下为维护原告的利益从事相关工作。根据李宏颀给原告的 对原告的要求和意图是非常了解的,同时在根据原告要求进行了公司注册的咨询后,建议原告将“伟历信行”用作北京公司的字号。上述事实均表明,李宏颀在明知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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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不得扣减至零,或要求受任人依一定比率分担损失金额。 第23条 受任人与客户签订全权委托投资契约后,应将契约副本送交客户指定之全权委托保管机构 ;于该重大消息未公开前,不得告知第三人,且不得为委托投资资产、自己账户或促使他人买卖该公司发行之有价证券或从事相关证券相关商品交易。获悉信息之人员无法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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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支付一定的竞业避止费,以限制其两年内不得从事同行业工作的行为韩圣友与长兴公司未签订书面保密协议,长兴公司也未给付韩圣友竞业避止费。长兴公司 仅根据韩圣友离职时未与长兴公司签订书面保密协议,就判决长兴公司没有采取保密措施,是没有事实依据的。事实上,长兴公司采取了向韩圣友提出保密要求并给付保密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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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在入职时双方约定被告在离开原告公司后两年内不得从事与原告相同行业的工作。被告于2008年7月28日向原告提出辞职并离开原告单位。原告应当支付被告离职后的竞业限制补偿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贺XX未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经当庭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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