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法律行为或者事实行为,如买卖、租赁、抵押、质押、债权让与等合同行为,以及权利的抛弃等单方行为,还有消费或者损毁财产的事实行为等。在此,问题的关键在于 不过是因为此种行为以转让所有权为目的,因此,出卖人是否具有对标的物的处分权,对于买卖合同的效力原则上不能发生任何影响,亦即出卖人是有权处分抑或无权处分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76610.html -
了解详情
之前,双方当事人之间一般已有协议存在,因此,有关侵犯债权问题,各国民事立法一般都将其列入债的不履行的效力之中。[3]否则,如果适用侵权行为法来保护债权 消灭。[55](2)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免除被代理人的债务人对被代理人的债务。(3)债权让与人于债务人接到让与通知前,从债务人受领清偿或向债务人免除债务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66480.html -
了解详情
立法背景,学说一般认为,除一些特别的债权让与外,如承租人的租赁权、雇佣人的劳务请求权等,上述规定不可过分机械地把握。债权转让一般是在下列两点之间寻找平衡 的标的物交付及登记为对抗要件而非成立要件。? (二)债权质权对质权人的效力 债权质权对当事人的效力体现为债权质权对质权人、出质人、及第三债务人的效力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47016.html -
了解详情
一个层面的问题;如果是以此为目的,原因的存在与否是否影响物权行为的效力,即是否影响物权变动的发生,又是另一个层面的问题(无因性问题) . 从逻辑上说,依据是否 ) ,票据行为。 (4)清偿双方法律行为所生之债,但是所有权让与的双方,并非债权合意的双方当事人。《合同法》第64、65条明确规定,以向第三人 ...
//www.110.com/ziliao/article-62034.html -
了解详情
。[1]该种制度最终在大陆法系发展成为民法上的留置权制度。当然,关于民事留置权的效力,又有物权性效力与债权性效力之分。至于商事留置权,学界通说认为, 让之债权,主张留置权。[17]笔者认为,在债权让与时,如果原债权人转让的是无担保的债权,而受让人恰好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此时受让人仍不能取得对债务人动产的 ...
//www.110.com/ziliao/article-61994.html -
了解详情
转让,即使在转让时也应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否则也是无效的。(二)应明确规定债权转让的效力债权转让有效成立后,在转让人、受让人、债务人之间会发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法则即价值规律的制约。因此,表现于债权让与在可谋利上即为其价格受市场调节,此种调节的结果很可能就使让与人获得的不仅仅是一定利益,而是较为丰厚的利益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6356.html -
了解详情
记载的协议内容直接为法律所确认,对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合同风险是国内保理业务整个法律风险构成的核心。 合同风险是指因合同必要条款的缺失 条和第83条。根据上述两法条的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债务人接到债权让与通知时,债务人债务人对让与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4772.html -
了解详情
学说发展成为一种非典型的担保行为。其重要性因法制不同而异,在德国多用于动产让与担保(Sicherungsubereignung)和债权让与担保(Sicherungsabtretung),因欠缺 方式为之,使设定者得保有物的使用收益,然此似非让与担保法律结构上逻辑之当然,须否强制应以占有改定方式为之,乃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3905.html -
了解详情
。初始分配水权,须有初始登记;水权转让,则有过户登记。而水合同债权转让属于债权让与,因债权无公示方法,于是该转让也就不强求公示,登记至多为对抗要件。其三, ,使用水之权、转让水权之权、获得利益之权等就都是水权的内容,或者说它们属于水权的效力范畴。所以,将水权说成使用权、转让权、交易权等,是混淆了总体与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3116.html -
了解详情
在债权让与和债务承担上区别对待,通常对债权让与中债权的可让与性做了较为严格的明文限制,如德国民法典第398条、399条,台湾地区民法典第294条, 承担的原因行为对抗债权人。原因行为无效、被撤销不影响债务承担的效力,债务人也不能以没有得到因承担债务而获得的对价给付而拒绝履行债务。《建议稿》第162条已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2963.html -
了解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