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为其原因的,将该原因从物权行为中抽离,不以债权行为的欠缺或不存在而影响物权行为的效力,这就是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例如,在买卖关系中,出卖物交付后, (如已登记),但事实上并未变动(如当事人间并无真正让与的意思),仍然发生变动的效力。这种情形初看起来与理不合,但它却是法律根据物权本身的特点,为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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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物之上,甚至产生排斥他人侵害该标的物的效力。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如果第三人故意通过受让或者毁损标的物的方式来使买方的债权不能实现,则买方可基于第三 仅有债权的效力,而该法第104条所规定的基地承租人、地上权人、典权人等的优先购买权则具有物权的效力,故在共有人与基地承租人、地上权人、典权人等的优先购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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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无效或者被撤消,都不影响物权行为的效力,物权变动仍能取得成功。而正是因为物权行为相对于债权行为的独立性特别是其无因性,使其与不当得利制度结下了不解之缘。以下,笔者 、通谋虚伪意思表示等一道无效或被撤消。例如甲受乙欺诈以A物与乙之B物互易,并依让与合意交付,如甲依法撤消互易合同,则甲将A物交付给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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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的信赖利益不致遭受损害。但在采物权变动公示成立要件主义的情况下,不动产登记的效力有可能被夸张。此种夸张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认为“一切不动产 土地使用权出让等,也包括以单方法律行为放弃或者抛弃的不动产物权等。但以下情形除外: 1.不动产抵押权因主债权让与而随之发生的移转。在不动产抵押权随主债权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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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社1997年版,第473页。)顺便指出,在韩国,债权性质的租赁契约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 (三)传贳权的效力 1. 效力范围 关于土地和建筑物的关系,韩国采 享有的传贳权向他人设定担保物权,但设定契约中约定禁止让与的除外。 第三,除设定契约中有不得出租的约定外,传贳权人可以不经传贳权设定人的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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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欲求这种效果,还因为法律规定和认可了这样的后果。一切法律行为的效力,均为法律所赋予。法律对自治行为效力的认可一般基于立法政策和一般价值取向。法律行为系 对债的类型(如设定无名合同)享有充分的意思自治。债权行为人对债的内容予以变更、对债的关系主体予以变动(如债权让与或债务承担),均能保持债之关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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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9页。还有人认为,预告登记惟有对将来权利取得予以保护,而对所有权人(让与人)加以拘束,以资限制其权利。受让人纵为预告登记,然对该土地犹 的常见行为,但普通百姓作为消费者购买预售的房屋,其只能根据与预售人订立的预售合同享有债权性质的请求权,并不能具有排他的效力。虽然我国不动产市场有了巨大的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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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先生认为,权利质权依债权证券之交付、质权设定之通知或其他方法,使发生占有之移转或其类似之效力。[1]依此理论,在以可让与的财产权担保时,必须 ,第388页。 [10][美]E.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律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87页。 [11][日]石田喜久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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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两种公示的效力间会产生冲突;第二,即使动产抵押公示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但第三人却无法知晓该动产是否经过了登记公示。由于登记作为动产公示的例外,立法者 权等无体财产权亦以登记为其公示方法,因无论亦。其余如法人成立之登记、债权让与之通知、夫妻财产或管理权之登记、离婚之登记等均属此项原则之表现,只因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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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的精神》一书中指出:将所有权让与的原因行为(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分离带来的利益之一是,所有物返还的证明变得单纯化。亦即基于物权行为的无因性 无权处分人取得处分权或者权利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这就是所谓的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但此处的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是指处分行为还是负担行为?应当说是指的处分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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