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了通知义务,所以该转让行为对被告发生法律效力,原告蒋某可直接向被告主张债权。法院对其主张应予以支持。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或合同权利的转让,是指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债权在全部让与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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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转让的。《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何种债权禁止让与,那么此类是指《合同法》以外的其他法律中关于债权禁止让与的规定,如《担保法》第61条规定,最高额 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商业银行。按民法规定,债权的转让不经让与人将变更的事宜通知债务人,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即债权转让以通知债务人为必要条件。因此,实际操作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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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了债权的流转。在中外法律史上,作为实体权利的债权让与其实也是经历了很长的历史时期才被允许的,我们没有必要重新论证历史之路。著名经济学家麦克劳德 变更。 3、另行起诉变更判决当事人。根据既判力原理,判决的效力不得拘束未参加诉讼之第三人,受让人要取得原判决的执行力,只能通过另案诉讼,即向法院提起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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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请求权双重性质的实体权利。它是附属于债权而存在的从权利,而不是独立的权利,不能与债权分离而进行处分;当债权让与时,撤销权亦随之移转;当债权 之后,债务人处分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债务人;债务人因此而取得受益人的财产的,亦应予以返还。对于撤销权的效力范围,学说上分为两种。一是相对无效说,认为撤销的效力虽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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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应参考《德国民法典》第932条规定,将善意解为非因重大过失而不知让与人无让与的权利[4];更有学者将善意定义为:“行为人在从事民事行为时,不知道或 宣告作废者。[16]如此做法,便于操作,可资借鉴。2、时间的判断标准罗马法中,尤里安主张善意占有的效力,应认为在实行占有之时为善意就足够了(初始善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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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产生的法律制度,如所有权保留、担保让与等现代化的担保制度必须依靠抽象的物权行为理论才能合理地建立和解释。而抽象的不动产物权担保比附随性担保对债权人具有优越性。 行为之权利,物权乃直接管领其物之权利。2、权利的效力不同。债权具有平等性,对同一债务人发生的数个债权,其效力一律平等,不发生谁为优先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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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没有特别形式的借贷在罗马法上是不具有可诉性的,于是,现金借贷就借助财产让与的nexum形式而使其具有一种可诉性,nexum逐渐成了现金借贷的代表了。 当作奴隶,从而沦为受奴役状态。[22]因此耐克逊实质上是以债务人的人身作担保的借贷。这种可怕的效力到了公元前326年,因《博埃得里亚法》解放所有的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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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不生效力。(注:梅仲协:《民法要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年版, 第101 段。 )债法上的处分行为有债权让与(abtretung)、 解释,不能将直接违反禁止性规定之情形包括进去。但如果把“强制性规定”从强行法的同义语角度来把握,既合乎立法之目的,自然就无需再多此一举了。 3.违反强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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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不论承租人是否占有租赁物,承租人均可主张其租赁权具有对抗买受人的效力。此规定极大地强化了租赁权的效力,确实有助于保障承租人,但其弊端也是极其明显的。 在于:交付前,租赁权仅仅为一种债权请求权,作为所有人的出租人,不但有设定他物权的权利,而且也有让与租赁物所有权的权利,承租人只能通过寻求债务不履行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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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债权法上缔结契约,由此契约产生之债权关系,因履行而会消灭;第二,与此法原因完全分离之物权契约,为所有权的让与而缔结;第三,除此两个法律行为 。诸如行为能力、意思表示、标的等均会对物权行为的效力产生影响。“无因原则的意义是,处分行为并不仅仅因为负担行为的无效而无效。我们不能误解无因原则的意义,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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