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一般规定。在这点上,它与债权合同并不存在差异。我国法律也不承认在不动产转让合同中存在债权合同和物权合同两个合同,不动产的交付也是依据不动产买卖 的观点,我国民法中的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合意,合同为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债权债务关系为合同发生法律效力的后果,所以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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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106条对动产和不动产的善意取得作出了统一规定。《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列举了不动产和 不能主张善意取得。崔建远教授则认为,善意取得制度解决的是物权归属之问题,合同效力乃是债法领域的问题,两者不应混淆,因此无论出让人与取得人之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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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效力转让人在无权处分财产时,都要与受让人订立合同。我国《物权法》没有将无权处分的合同是否有效作为善意取得的要件,由此引发一个问题,即在适用善意取得时, 《物权法》第16 条关于登记效力的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可以发现,受让是指所有权的移转,而并非仅仅指不动产的占有移转。还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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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不适用善意取得保护,而依登记之公信力使其取得物权。[3] 可见认为善意取得不适用于不动产的根本理由有二:一是第三人对登记公示不存在误 的效力瑕疵,截然不同,进而影响到适用善意取得前的合同效力要求。 除了上述物权变动模式与善意取得性质对无权处分合同效力产生影响外,笔者认为不能忽视影响无权处分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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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如何确定?根据物权法草案,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 ,也就是均享有优先权,只是按照债权比例清偿而已。 [7]刘凯湘:《权利的期盼》,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34194页。 [8]参见刘凯湘主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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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可以很好地完成衔接,即当事人之间订立的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不会因为没有办理登记而影响合同效力,没有办理登记只是影响其中物权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99-300页。 [22]谢在全著:《民法物权论(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93-94页。 [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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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焦点。 《物权法》调整的财产权利范围,以不动产和动产为主。 [3]尽管不动产的价值很高,但现实生活中从财产流转的角度看,动产却是更为重要的 的理解。 [51] 如果把交付理解为物权行为理论意义上的法律行为,则可能存在相反结论。 [52] 《合同法》第三章明确规定了合同效力可能由于有效要件欠缺而引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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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即不动产的变动,必须进行登记,如果未进行登记,则不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效果,登记有决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移转、变更和消灭能否生效的效力。三 影响在于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保护交易安全和物权的完整性、稳定性。消极的影响在于有可能对权利人造成不公,特别是在商品房销售合同中,开发商虽交付房屋给买受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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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分析。 (一)当事人身份在债权法律关系和物权法律关系中的区分 在不动产买卖中,对于当事人的身份,应当根据不同的法律关系中进行区分。在债权法律关系中, 责任时,由于违约赔偿之范围以及赔偿金额之计算方法也有明确的合同依据。反之,如果按无效合同或效力待定合同来进行处理,反而使善良之买方丧失根据自己的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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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效力、对抗效力、权利推定的效力,是不应该因时间的经过而消灭的,否则就将否定登记制度本身。因此,请求返还办理了登记的动产、不动产的请求权,就不应当适用诉讼 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的工作。基于承揽合同的性质和目的,无论是由定作人提供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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