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利益的前提条件下,立法和司法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就是物权在法律意义上的保护。 比如在善意取得物权的情况下,(买受人)第三人从出售人处取得物权 被撤销或无效时,物权不当然无效。如在某一约定物权行为中当事人双方以为债权人设立抵押权的方式进行经济交易,这种情形下,只是由于债权人实际占有了标的物,而未进行抵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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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关于抵押权的设立 我国《担保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并将以《担保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不动产与除此之外的 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受到诸多批判,而且其功能亦可以由公示公信、善意取得等制度来弥补,故予以抛弃。 参考书目: [1]李林启 《我国物权立法不应采纳物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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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划分为以下几种:1.自物权与他物权;2.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4.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和权利物权;4.本权与占有;5.普通物权与准物权。在这里,笔者需 ,抵押权人得追及至抵押物行使抵押权。物权追及权是相对的,法律出于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的目的,设置了若干限制。如:第三人善意取得标的物,原所有权人无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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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的修理费,其根本无需关心、无须过问送修人对该雨伞有何权利的问题。可见,闭门造车的留置权善意取得之规则设计脱离了实际,也与其他相关规则产生了龃龉;理论上 在其他立法例上却规定为优先权乃至法定质权;而有些立法上规定为法定质权、法定抵押权的事项,在其他立法例上则规定为优先权(或先取特权)。我们通常所认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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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已为买受人实际享有。此利益依附于不动产之上,当买受人占有此不动产并随后取得房屋所有权时,此利益与不动产并不分离。但是,一旦合同被确认无效,不动产需要 自然孳息,其所有权人为买受人。[4]法律不能让过失方因自己的过失而得到利益,也不能让善意方因自己的善意而丧失利益。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后果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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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戊互为第三人,但是,由于只有戊可以根据登记依法取得所有权,所以作为第三人的乙、丙、丁因欠缺登记,对戊不能产生对抗效力, 事实(fait juridique)。尤其是1955年1月4日不动产公示法令明确规定了强制公示制度,对于抵押权和优先权以外的不动产权利,无论当事人是否同意,公证人、诉讼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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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地利用权之设定,为相邻关系调节不周之扩张或限制,故仍受制于相邻不动产所有权界限的强制性规定,[8]与合同之任意性有所不符。其次,假设当事人设定了邻 担保,[12]1898年日本民法,则建立了留置权、先取得权、质权及抵押权的担保体系。[13]可见,担保物权的种类,于不同国家有所区别,主要在于各国之具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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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划分为以下几种:1.自物权与他物权;2.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4.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和权利物权;4.本权与占有;5.普通物权与准物权。在这里,笔者需 ,抵押权人得追及至抵押物行使抵押权。物权追及权是相对的,法律出于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的目的,设置了若干限制。如:第三人善意取得标的物,原所有权人无权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1774.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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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抵押权的设立 我国《担保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并将以《担保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不动产与除此之外 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受到诸多批判,而且其功能亦可以由公示公信、善意取得等制度来弥补,故予以抛弃。 参考书目: [1]李林启 《我国物权立法不应采纳物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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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 的,其行为无效。 债务人以抵押物清偿债务时,如果一项抵押物有数个抵押权人的,应当按照设定抵押权的先后顺序受偿。 116.有要求清偿银行贷款和其他债权等数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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