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在物权行为模式下,法律行为被区分为负担行为即债权行为和处分行为即物权行为,负担行为的效力不受处分权的影响,处分行为则以行为人具有处分权为核心要件。在 以受让人善意为其成立要件。何为善意?梁慧星先生认为,善意是指受让人非因重大过失而不知让与人无让与的权利。 但是,由于善意、恶意都是当事人的一种心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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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具有排他性的物上之代位权,而让与担保是介于债权与物权之间的一种权利,若登记了,就具有物权效力,可以对抗第三人;若没有登记,就只具有债权 受偿方式中,无论是清算归属方式,还是流质归属方式,担保权人并非当然自动地取得担保物的所有权,而需要经过对设定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才能发生此项效果。这是维护设定人利益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40404.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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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务人得依抵押诉权请求移转标的物的占有。起初承认流质契约的效力,即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得取得标的物以抵债。后来对流质 产生的契机。在当今德国,实务中存在着为人们广泛接受的所有权担保及债权让与担保。广泛用于商业(仓库中的货物)、工业(机器和生产资料)甚至家庭生活领域(汽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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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效力传统民法认为,抵押物所有人就其抵押财产设定抵押权后,仍然可以将其抵押财产让与他人,原抵押权不因此而受影响。也就是说,抵押人不因抵押权之设定而丧失抵押物 ,虽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也是对抵押人处分权限的限制),但并不因此而影响其与他人所订立之债权合同的效力,实有异曲同工之妙。因此,上述两个司法解释已 ...
//www.110.com/ziliao/article-315274.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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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受托人,但受托人受到不能在信托目的之外利用标的物的债权约束,即让与担保的法律构成是 所有权的让渡+债权的约束。德国学界一直以该说作为通说,判例也以 行为,只有以虚伪表示理论来否定其转移所有权的效力,才能将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还原为处分权授权的本质,而这样又将使让与担保仍然具有虚伪表示之虞。[2] 2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42603.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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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对自己之过失(Verschuldengegensichselbst)。(注:於保不二雄:《日本民法债权总论》,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8年版,第140页。)盖过失之 ,不生效力。(注:梅仲协:《民法要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01段。)债法上的处分行为有债权让与(Abtretung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3546.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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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动产所有权的移转方法及其时间达成合意,让与担保自设定人和担保权人约定之担保物所有权移转之日起发生效力。动产所有权的移转并不以交付为绝对要件,当事人可以约定 依照让与担保,担保权人已经取得担保物的所有权,但其并未确定地取得担保物的所有权,让与担保所让与的 “所有权”以担保债权受偿为目的,担保权人仅能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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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了规定,相关司法解释也对票据质押作了制度设计。然而,它们却对票据质押背书的效力作了不同规定,具体可以分为如下三类:一是《票据法》及其司法解释。《票据法》 上是一种换价权。这也就是说,该权利应当具有让与的可能性和变价的可能性。对于票据这种金钱债权来说,即便是非经背书的质押,质权人仍然可以获得票据的换价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38251.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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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可通知。例第297条第2款规定:受让人将让与人所立之让与字据提示于债务人者,与通知有同一之效力。 我国《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 让与行为便是民事法律行为;假如债权人并未将债权让与受让人,事后也未追认,那么他们之间的关系适用民法中的不当得利,?苯?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耍?故第三人应将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06453.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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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受托人,但受托人受到不能在信托目的之外利用标的物的债权约束,即让与担保的法律构成是 所有权的让渡+债权的约束。德国学界一直以该说作为通说,判例也以 行为,只有以虚伪表示理论来否定其转移所有权的效力,才能将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还原为处分权授权的本质,而这样又将使让与担保仍然具有虚伪表示之虞。[2] 2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31849.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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