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制度以保全其债权请求权,但它的效力是暂时的,当物权变动实际发生时,被保全的权利便会由预告登记推进为本登记,此时预告登记的效力自然终止。与此相似,就 实现。[21]对此,《德国破产法》第24条有规定:为保全破产人的土地权利,或破产人所为登记的权利让与、消灭,或权利内容、顺位变更请求权,在登记簿内记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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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国家赔偿;〔51〕而在公示对抗主义,因不动产变动登记只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若不动产物权转让中存在登记错误之瑕疵,则真权利人得追回其物,此时受让人即使善意 的财产,即使对第三受让人行使变卖权并优先以变卖财产的价款实现债权的权利。《瑞士民法典》第832条:让与被抵押的土地时,除另有约定外,该土地的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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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非经登记,不生效力。关于动产物权之让与,非将动产交付,不生效力。这一规定的立法理由书指出,物权基于债权契约和交付或者登记发生 还没有最后解决,在物权法中还是规定为由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规定。 三、所有权中争论的基本问题 1、物权法要不要规定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个人所有权 在制订物权法关于所有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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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动产质权;第三节权利质权;第四节营业质;第九章留置权;第十章让与担保;第十一章占有;第十二章附则。以下对物权法草案作简要介绍。 二 物权行为独立性和无因性理论是德国民法所采的立法理论。认为债权合同与物权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法律行为。债权合同的效力在于使双方当事人享有债权和负担债务,并不能发生物权变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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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登记处做出合意表示。但同时又规定,在不影响其他登记处权限的情况下,允许任何公证人接受协议让与。[18]另外,不动产所有权移转合意还可以在法院和解或者在 的生效要件,契约自由将荡然无存,当事人的意志效力将一退再退,最终成为国家行政登记的附庸。登记与否不影响债权契约的效力,这一点应该不成为问题。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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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因为出卖人无法履行合同义务,就否认出卖人与第二买受人间订立的买卖合同的效力。〔1〕如果在研究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的角度上得出此结论,笔者不否认结论的正确性, 低价转让财产,次买人明知转让财产的行为损害前买人的债权,而且出卖人收受价金后仍难以赔偿前买人因受让所有权不能所遭受的损失时,赋予前买人撤销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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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将土地所有权让与买受人时,抵押权人的抵押权仍然存在于土地之上。抵押权人之所以仍然享有抵押权,并不是因为其与原所有人间的债权具有了物权的效力,而是 版)2003年第4期 注释: [①] 标题,本文写作得到鄢一美老师和刘智慧老师的悉心指导,不胜感激! [②] 下文将从立法例和法理角度,详细分析这一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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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的实现呢? 1.抵押物的流通 一个正常的经济制度下,财产的流通性或曰财产权的让与性是健康的社会范围的经济流转所必需的,也是财产权名符其实甚至增值的 担保物权的宗旨在于支配标的物交换价值以保障债权的安全,无论此交换价值附着在何种载体之上,都应继续为担保物权的效力所及。〔22〕原则上,抵押物转让之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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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述为:同一标的物之上既有物权,也有债权的,无论成立的先后如何,物权均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⑤ 笔者曾经指出:物上无债权,不存在同一标的物上既有物权,又有 我国台湾地区所谓《民法》第919条:[典权人留买权]出典人将典物之所有权让与他人时,如典权人声明提出同一之价格留买者,出典人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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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过来说,承认它独立,又拿别的法律行为的效力来决定它的效力,即债权行为有效它就有效,债权行为无效它就无效,我们还让它独立出来干嘛,何必徒增烦恼, 乙将因债权合同不成立而不能够取得该幅画的所有权,因此其让与丙的行为也就是无权处分行为,丙能否取得画的所有权必须按照无权处分制度来分析和确定,也就是说丙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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