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只不过内容依法变更为赔偿损失。可是,如果甲方仍然偷偷地依让与合意交付了刀具呢?如果按照债权形式主义,合同仍然有效,债务仍然存在,并且甲乃是以消灭自己的 ,债的内容已经依法变更为金钱赔偿,而当事人交付的是刀具,不知道债权形式主义者是否会认为这会对物权变动的效力发生影响。[17]史尚宽:《债法总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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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利益的行为。给与可以是事实行为,比如混合,但是多数情况下是通过法律行为实现的。这种法律行为称为给与行为(或者翻译为加利行为)。负担行为使得一方当事人负担义务 的保护显然没有道理。如果按照无因主义,以让与合意付款和交付标的物时物权就移转,债权合同的解除并不影响物权行为的效力。因此,请求回复原状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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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6条规定,基地租赁承租人可以自由处分其房屋所有权,而基地租赁契约对房屋受让人与出租人继续存在,就这点而言,基地租赁承租人有转租权。法律赋予承租人转租权 将土地所有权让与买受人时,抵押权人的抵押权仍然存在于土地之上。抵押权人之所以仍然享有抵押权,并不是因为其与原所有人间的债权具有了物权的效力,而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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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为善意时,纵转得人为恶意,亦不得撤销之。受益人为恶意,于受益后,无偿让与转得人时,不问转得人是否恶意,均得撤销之。若为有偿,则以转 如果允许债权人对转得人行使撤销权,作为一种债权的权能的撤销权事实上将会发生一种物权的效力,[11]从而使得债权与物权的界限发生混淆,并可能会严重损害交易安全。因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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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物同时成立数个质权,其典型情形即是出质人将质于甲之物,依间接占有之让与及通知甲,对于乙再行设质。后成立之质权,若系依间接占有之让与而设定 。此情形下抵押权与质权的效力关系应如何处理,概可能有多种观点和方案,但依物权法理,当认为两权同时设立,效力同等,故顺序相同,应按照所担保的债权的比例受偿(抵押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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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6条规定,基地租赁承租人可以自由处分其房屋所有权,而基地租赁契约对房屋受让人与出租人继续存在,就这点而言,基地租赁承租人有转租权。法律赋予承租人转租权 将土地所有权让与买受人时,抵押权人的抵押权仍然存在于土地之上。抵押权人之所以仍然享有抵押权,并不是因为其与原所有人间的债权具有了物权的效力,而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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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对债权的优先权,通常表述为:“同一标的物之上既有物权,也有债权的,无论成立的先后如何,物权均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⑤笔者曾经指出:物上无债权,不存在 。我国台湾地区所谓《民法》第919条:“[典权人留买权]出典人将典物之所有权让与他人时,如典权人声明提出同一之价格留买者,出典人非有正当理由,不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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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呢[8]?我想,这个问题尚未被解决。“需要什么,制定什么”、“宜粗不宜细”的立法指导思想,曾经长期占据主导地位[9].担保法制定当时,即由于为解决现实实际问题的 与担保制度。不过理论和实务上承认让与担保的存在和效力。让与担保以向债权人移转担保物的所有权为内容,担保债权的受偿;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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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动产质权;第三节权利质权;第四节营业质;第九章留置权;第十章让与担保;第十一章占有;第十二章附则。以下对物权法草案作简要介绍。二 物权行为独立性和无因性理论是德国民法所采的立法理论。认为债权合同与物权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法律行为。债权合同的效力在于使双方当事人享有债权和负担债务,并不能发生物权变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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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的目的。罗马法不承认善意取得制度,而是奉行“任何人不得将大于自己所有的权利让与他人”的原则,受让人即使出于善意,所有人仍有权向其要求其返还。 分权的契约自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被视为无效 [20].在债权形式主义模式下,由于不承认物权行为,物权变动由契约行为与履行行为结合而完成,至于该无权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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