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对外提供保证时,债权人和保证人可自愿选择登记。对于自然人对外提供保证,维持现行法制度。 (2)企业保证登记的效力,可由债权人与保证人协商,在以下 人应当将其放弃(Freigabe),归还给债务人。这种做法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德国的让与担保制度没有相应的登记制度配合。 [30] 详细论述,参见许德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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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要求当外国破产程序符合一定条件时,对其在中国的效力予以承认。结合《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中国法院在承认与协助外国破产时,应着重考虑如下问题:(1) 外国有效,只有当债权人明示或默示地放弃了在别国起诉债务人以求充分偿付的情况下,债权人才无权在德国起诉〔36〕。完全不承认外国和解,客观上容易导致债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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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换价方式并不繁琐,几乎没有以让与担保为手段之必要。因此只限于特殊的金钱债权承认让与担保的效力,其他则应当依据质权处理。 [20] 2. ,2008年9月20日访问。 [36]参见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等5单位发布的《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发 [1999]261号)、《外经贸企业封闭贷款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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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立法模式的学者会提出一些问题,例如,是否会混淆物权与债权的界限,是否会影响物权的效力,是否违反侵权行为法上的归责原则标准等等,对这类问题在本文九、 上,它们没有优先的效力,如此,按照侵权责任方式取代物权请求权的模式,在出卖他人之物场合物权人向受让人主张原物返还请求权,受让人以其已经有偿受让了该物予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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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先买权仅产生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无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故如第三人已受让标的物,则不论其为善意或恶意,其受让行为均有效,此时先买权人仅得请求出卖人 向第三人主张追买,也即先买权人得主张出卖人与第三人之间的物权行为无效,但其债权行为,也即买卖合同的效力并不应因此而受影响。②所以,第三人虽因先买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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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为抵押权的效力之所及。(三)抵押权的效力在抵押权法律关系中,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债务人仍不清偿债务时,抵押权人(债权人)便可以出卖抵押标的物并由卖得 邦法》,是18世纪欧陆私法史上一个重要法律文献,该法就不动产所有权、抵押权及其他物权的让与和设定等作了规定。(1)依照该法,登记在法律上具有“设权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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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变动的一切事实因素。而在债权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之下,物权合意则可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从而处分行为与物权合意两个概念意义同一。参见王轶:《基于法律 即静的安全),这可谓社会经济秩序的根基。因此,罗马法上有“任何人不得将超越自己所有的权利让与他人”。然而,这一原则在以社会本位立法思想为背景的现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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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票人与收款人之间必须订立有让与契约(Begebungungsver-trag)票据让与契约兼具物权契约和债权契约的性质,并发生物权效力及债权效力,作为物权契约 行为各依票据上所载文义分别独立,一行为无效,不影响他行为之效力,是为票据行为之独立性。[⑨]有的认为票据行为独立性是指“在具备‘应记载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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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要求当外国破产程序符合一定条件时,对其在中国的效力予以承认。结合《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中国法院在承认与协助外国破产时,应着重考虑如下问题:(1) 外国有效,只有当债权人明示或默示地放弃了在别国起诉债务人以求充分偿付的情况下,债权人才无权在德国起诉〔36〕。完全不承认外国和解,客观上容易导致债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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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护手”原则为发端,现主要适用于动产,使之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让与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的动产交付给买受人以后,如买受人取得该动产时系出于 其次,根据物权行为区分原则和无因性原则,当事人之间债权行为的效力不能影响物权行为,那么第三人与当事人从事的法律行为就是一个新的法律行为。这是从理论上分析,在实际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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