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物权的行为,是处分行为。比如史尚宽先生认为设立抵押权是典型的双方物权行为。[18] 在是否承认物权行为的立法例上,有三种模式,实际上也即依法律行为为 而言,无疑是以后者为重。 认为物权行为保护恶意是站不住脚的。在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并没有被取缔;在不动产方面,德国民法第892条中规定,在物权取得人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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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有语义不明之嫌。只有删去但书之后的善意一词,在权利一词之后加上真实状况一语,才是正确且明晰的表述。即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 分类标准理顺本条诸项之间的逻辑关系,并依法限制抵押权的客体范围,试将该款修改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不动产。包括已建成的建筑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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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于善意,即依法到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善意受让人返还财产的制度。在现代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社会,善意取得制度已被广泛地确认为一项公平的 ,谁就要受到这一法定担保物权的限制,直至请求权人的请求得到满足为止。至于船舶抵押权,其对所有权限制的法理同民法中抵押权的情况类似。 3.信托制度中信托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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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必要申请异议登记。否则,如果债权人转让了主债权,抵押权也一并转让,受让人可以基于善意按照1 亿元向其主张抵押权。 因此,在登记实践中,对《物权法》第19 避免房屋权利为第三人善意取得。而这一公信力来自于登记的权利推定效力,即《物权法》第16 条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因此,异议登记应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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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物权的行为,是处分行为。比如史尚宽先生认为设立抵押权是典型的双方物权行为。[18] 在是否承认物权行为的立法例上,有三种模式,实际上也即依法律行为为 而言,无疑是以后者为重。 认为物权行为保护恶意是站不住脚的。在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并没有被取缔;在不动产方面,德国民法第892条中规定,在物权取得人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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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物权的行为,是处分行为。比如史尚宽先生认为设立抵押权是典型的双方物权行为。[18] 在是否承认物权行为的立法例上,有三种模式,实际上也即依法律行为为 而言,无疑是以后者为重。 认为物权行为保护恶意是站不住脚的。在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并没有被取缔;在不动产方面,德国民法第892条中规定,在物权取得人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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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排列,不动产所有权和用益物权及其变动应是早于抵押权的,但是,由于占有在不动产所有权和用益物权变动中所具有的权利实现条件基础和权利推定功能,使得其尽管作为权利 制度体系之构建”,载《法学论坛》2003年第1期;董学立:“论物权变动中的善意与恶意”,载《中国法学》2004年第2期。) (三)公示对抗主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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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若干法律思考。 (一)出卖人一房二卖和在出卖的商品房上设定抵押权情形时买受人主张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权利。? 对于《商品房纠纷解释》第八条第(二)项规定 ,由于动产物权以占有为公示方法,为保证买受人的利益,故存在善意取得,而在房屋等不动产的买卖中,由于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其公示方法,交易中不至误认占有人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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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或在营业转让时由债权人和转让人、受让人协商约定,受让人在取得抵押物后重新与债权人办理抵押担保手续。在营业转让后,抵押权的处理与前文营业转让对企业债权人的效力 故此,只有通过对代表整个交易秩序而从事各种交易的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才能促进交易,维护交易安全。而对于善意第三人,则只要其有合理信赖的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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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悉质权设立的事实。通知作为质权生效后得以对抗第三债务人的要件并不能对抗第三债务人以外的善意第三人。通知的义务主体为何?我认为,为了防止出质人不通知或 质人名下,由出质人享有所有权,同时将质权人登记为该不动产的抵押权人,实现普通债权质押与不动产抵押的转变。笔者认为,这种方式很好地平衡了各方利益,于各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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